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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的若干规定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5-01-30 10:57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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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府办〔2015〕8号

    

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

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资产交易工作,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完善交易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农201461号)和《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樟府办20131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额资产交易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集体资产,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小额资产交易标准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小额资产:

(一)原值10万元以下且已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车辆、机械、设备等物品转让、变卖;

(二)单宗合同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且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含耕地、鱼塘、园地、苗木地等)、林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续租、承包经营权发包;

(三)单宗合同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且预期每月租金不超过1500元的档位、商铺、办公楼、出租屋、简易房屋出租、转租、续租。

(四)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且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厂房、宿舍、仓库出租、转租、续租。

三、小额资产交易流程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和合同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生成完整的底册台账,并将台账资产信息转待交易资产,确定处置方式。

第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第三条所述条件的意向人协商,初步形成方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经办人员根据方案在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立项申请操作,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员在系统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预审通过后,将立项所须的交易方案立项申请表等资料交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成员签名同意。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排时间地点与交易方直接签订正式合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的日期将资产交付中标方。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送社区财务室备案。同时,财务人员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樟木头镇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樟木头镇小额资产交易流程图.doc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