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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长府〔2015〕10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4-01-06 17:08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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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201510

关于印发《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1536

 

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社区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取得使用权,且权属清楚、界址明确的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发包给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经营,并订立交易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主要包括: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出让、出租、发包。

产权暂未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交易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过程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和交易机构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社资办),负责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建设和管理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络平台。

第六条  镇组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由镇社资办牵头,成员由财政、农业、国土、城建、规划、环保、司法、三旧办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特别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七条  特别交易事项包括: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二)原值或估计市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事项;

(三)其他对全镇集体资产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镇社资办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设镇、社区两级服务平台,交易机构包括长安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管理中心)和各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点(以下简称社区交易点)

镇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全镇范围内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环节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长安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属财政分局内设机构。

各社区交易点在镇交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设立,按照镇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易程序组织和实施镇级交易标准以下的资产交易。

镇交易管理中心及各社区交易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录像等设施。

第十条  镇交易管理中心及各社区交易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镇有关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三)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接受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交易项目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六)制定交易细则和流程;

    (七)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其中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镇交易管理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十三条  镇交易管理中心使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并管理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具备信息发布、结果公布、交易咨询等功能。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四条  镇社资办要对辖区内的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并报镇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如有变动需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共有权人可以联合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共有权人联合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分别列明各共有权人并分别签章。

共有权人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当出具各共有权人经民主讨论通过后取得通过意见的决议、委托书和委托交易协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代理权限和委托有效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交易协议应载明共有权人各方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利义务、交易收益分成、交易合同的签订主体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集体资产,只交易其中一部分的,各共有权人应出具对拟交易资产的权属意见,确认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

第十七条  镇社资办每年对集体资产受让人或承租(包)人 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受让人或承租(包)人列入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予以公布。对于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镇交易管理中心及各社区交易点不再接受其受让或承租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分为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和磋商交易。公开竞价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社区级交易,镇级交易是指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社区级交易是指由社区交易点组织交易;续约交易是指与原承租人协议续约;磋商交易是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交易双方磋商达成交易。

集体资产除在镇交易管理中心或由社区交易点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社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东莞市拍卖行等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资产交易事项,须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

(二)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占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发包的交易;

(四)原值或预估市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5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处置等;

严禁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二十条  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统一在社区交易点内交易。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可通过现场举牌竞价、现场递交报价文件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采用现场举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举牌竞价是指交易机构发布公开竞价交易公告,竞买人或竞租人(以下统称竞投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凭登记的号牌在现场举牌出价,由主持人现场根据竞价结果确定集体资产的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递交报价文件是指交易机构发布公开竞价交易公告,由竞投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现场将经密封的报价文件(单)放在指定位置,通过对截至停止接收报价文件(单)时收到的报价文件(单)进行开标、唱标,根据公开竞价交易文件或公告的规定确定集体资产的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公开竞价交易申请。

第二十三条  原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与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前协议续约: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被市镇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

(二)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来源(占总收入10%以上),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四)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

(六)履约良好,续约租金递增幅度大(递增10%以上)或增资扩产快(合同期内增资50%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

(七)政策性扶持的民营企业:列入市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名录,或纳入镇计统口径的规模以上企业,或被认定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民营企业;

(八)公益事业: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可按条件进行续约交易。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采取磋商方式组织交易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特定项目;

(二)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依法不宜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项目;

(三)扶持履约良好、连续经营五年或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就近租赁方式增资扩产、做大做强的项目;

(四)因历史原因,现需完善租赁手续,明确租赁关系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和出租期限。

镇社资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和租赁年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和年限。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录入。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录入资产信息和合同信息,生成待交易资产信息,确定交易类别(出让或出租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实行镇级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镇社资办提交资产交易意向申请,并向原承租(包)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镇社资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九条  审核资料。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社资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镇级交易项目的,需提交《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

(五)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按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

镇社资办对资料审核同意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

第三十条  发布信息。经镇社资办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管理中心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等网站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当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原则上招标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在交易信息公告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中止或终止公开交易活动的,应在交易日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向镇社资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社资办以书面形式通知镇交易管理中心中止或终止交易,镇交易管理中心即时发布中止或终止交易公告,并通知相关竞投意向人,中止交易需重新公示,而终止交易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镇社资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社资办以书面形式通知镇交易管理中心终止交易 ,镇交易管理中心即时发布终止交易公告,并通知相关竞投意向人,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一条  意向申请。集体资产的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核。镇交易管理中心对竞投意向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审核结果和看样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三条  收取保证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定资产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应按交易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汇到指定账户,意向人需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且一般情况下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

第三十四条  邀请见证。社区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镇交易管理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单位安排人员参加,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管理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一般应在镇交易管理中心的内设场所进行交易,但根据资产类型或资产交易要求不宜在内设场所交易的,镇交易中心可灵活设置交易地点。

(一)集体资产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按镇交易管理中心现场举牌竞价竞投规则进行交易。

(二)集体资产采用现场递交报价文件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按镇交易管理中心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竞投规则进行交易。

(三)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人:

1、只有一个竞投人参与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参与竞投的, 一般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四)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无人参与竞投或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合其他条件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镇社资办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提交镇交易管理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六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管理中心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镇交易管理中心在交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天。

(一)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原则上即时现场签订正式合同。在特殊情况下经镇交易管理中心同意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在镇交易管理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各留存一份给镇社资办及镇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均不得对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公布的公开交易合同样本作实质性变更。

(二)以下行为视为放弃交易:

1、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合同;

2、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

原则上,放弃交易项目需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通知镇交易管理中心,镇交易管理中心终止交易,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三十七条  退还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镇交易管理中心按交易公告的规定将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转至集体经济组织,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沿存入交易保证金的途径无息全额退回。放弃交易的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镇交易管理中心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整个交易完成后,镇交易管理中心将交易过程中的纸质表格文件、电子文档、视频录像整理归档管理,镇社资办也应形成档案。

第三十九条  社区级交易。社区交易点组织资产交易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社资办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等网站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镇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时要做好现场视频记录存档,并接受镇社资办和镇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上报镇社资办和镇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续约交易。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承租人提出续约申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社资办提交续约申请书。镇社资办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续约条件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约情况、续约方案和民主决策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批复同意的,可续约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在正式竞投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同时,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天;

(二)批复不同意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公开竞价交易。

第四十一条  磋商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采取磋商方式组织交易的,由特定意向人提出意向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社资办提交磋商申请书。镇社资办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磋商条件组织审查磋商方案和民主决策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批复同意的,可磋商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在正式竞投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 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同时,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天;

(二)批复不同意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公开竞价交易。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正式签订合同的,从竞投人之日起方可认定该宗交易项目完成。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组织或参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和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3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2013124镇人民政府印发的《长安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长府〔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