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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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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1-26 17:27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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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3146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1118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农业局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

第五条  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各镇街指定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各镇街组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业、国土、城建、规划、环保、财政、司法、纪检监察、林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定;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交易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镇街财政预算,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的标准,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受让人列入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予以公布。对于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是指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村级交易是指由村(社区)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除在交易服务机构或由村(社区)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东莞市拍卖行等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镇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等具体标准由各镇街自行确定。严禁将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村、组集体资产,应当统一在村(社区)交易点内交易。村级交易点要配备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备。村级交易工作接受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经镇街同意,村、组集体资产可以全部纳入镇级交易。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各镇街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实行镇级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意向申请。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经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街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发布的交易信息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服务机构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交易服务机构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街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天。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街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书。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根据镇街规定的续约条件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续约。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或备案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街电子政务外网和当地财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镇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照《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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