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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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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2-25 09:17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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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2821

 

为进一步推动和督促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厉行增资减债、增收节支、增效堵漏,夯实基础,化解风险,实现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严格执行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实施政府性债务“下管一级”审批制度。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计划,需经镇(街道)党政班子集体研究、人大主席团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镇(街道)编制上报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遵循资金用途清晰、效益目标明确、财务成本合理、偿还计划可行、监督落实到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发改局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把关。未经批准,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财政经常性支出和平衡镇(街道)财政预算。每届镇(街道)政府新增债务余额及相应利息支出,应与本届任期内新增财力相适应。

二、全程加强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镇(街道)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统筹管理,建立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效益。

市统计部门要完善镇(街道)债务统计口径,强化动态监测。

市审计部门要重点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上报情况、相关资金的管理情况及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市财政部门要对镇(街道)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核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计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整体不达标的,市政府对其举债计划从严控制。

健全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金融风险提示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会同市财政、统计和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按季度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余额和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债务风险偏高的镇(街道)向全市金融机构作出风险提示。

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镇(街道)主要领导就其政府性债务情况的分析汇报,内容包括政府性债务的增减变动、偿还计划、增收节支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对债务风险偏高、减债措施不得力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实行专项督导。分片联系镇(街道)的市领导,应及时掌握联系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动态,抓好减债工作的指导督促。

三、实施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级管理。根据剔除欠发达镇扶贫贷款后各镇(街道)的债务率,即政府性债务与可支配财力(上年一般预算收入加近四年基金预算收入的年平均值)的比率,将镇(街道)债务风险划分为可控类(剔除欠发达镇扶贫贷款后的债务率不超过风险警戒线150%)和重点监控类(剔除欠发达镇扶贫贷款后的债务率超过风险警戒线150%),相应制定债务管理措施,确保镇(街道)债务整体规模合理、风险可控。对重点监控类镇(街道)实施财政支出调控措施,包括压减人员基本支出,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压缩公用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压缩非生产性投资,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

四、完善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机制。镇(街道)要统筹安排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落实偿债计划。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超收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本息。政府性债务达到重点监控类的镇(街道),本级每年度税收分成的新增部分原则上提取不少于1/3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政府性债务的还本付息。偿债准备金在确保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进行跨年度灵活安排。

五、建立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中设立单项奖,对在考核评比统计年度内(从上年的101到当年的930),期初政府性债务率高于风险警戒线且减债金额占可支配财力比例最高的五个镇(街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镇(街道)清偿债务,降低风险。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列为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鼓励镇(街道)创新融资方式。改变镇(街道)过于依赖直接举债的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城投基金、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手段,多种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盈利性项目的开发。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监管要求,构建镇(街道)投融资主体,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资产整合,降低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

七、加强村(社区)、组债务管理。各镇(街道)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指导村(社区)、组建立债务台账,对债务的形成时间、债权方、债务金额、利息负担、债务用途、有无担保抵押、债务资金流向等进行详细登记。严把村(社区)、组借款审查关,集体借款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镇(街道)审查,对超出资产负债率控制标准的村(社区)、组,镇(街道)要向其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镇(街道)要拨备专项资金或提供担保,扶持村(社区)、组续贷或转贷;凡有借款的村(社区)、组,要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债务,逐步减少集体债务。镇(街道)要利用债务台账对村(社区)、组的债务情况进行追踪监控,确保借款合规使用、如期偿还。

八、加快推进村(社区)、组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各镇(街道)要强化组织指导和审核把关,加快办理村(社区)、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理顺集体资产产权关系,规范登记主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切实厘清集体资产更名前后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法律纠纷。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权益。

九、建立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设立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结合实际明确交易的类型、准入标准和交易程序。村(社区)和组达到一定标准的标的物,必须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招标公告、投标和交易结果公示;大额资产所有权的出让、使用权的出租,必须进入资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探索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和物业租赁指导价格制度。村(社区)和组集体大额资产、资源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报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后,作为交易基础。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村(社区)和组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十、建立健全村(社区)、组的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制度。建立村(社区)和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和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要如实登记和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土地资源台账要详细记录具体地块的位置、面积、权证号、使用者、用途等信息,并向村(社区)、组股东进行公示,每年由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十一、控制增加镇(街道)财政负担。市有关部门对需市镇(街道)共同投入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尤其对需债务率较高的镇(街道)投入的共建项目,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标准、管养标准等,防止因超前建设增加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切实缓解镇(街道)财政压力。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直各部门不得要求镇(街道)及镇(街道)的市属、镇属部门、单位增加人员和投入。

十二、加大村(社区)、组集体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各村(社区)成立应收账款追收清缴工作小组,落实追收责任,催收结果与村(社区)“两委”干部薪酬挂钩。市农业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应收账款催收行动,对欠款情况严重的债务人,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集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长期欠款的债务人,由市农资办汇总,定期通过媒体通报,并列入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对各集体组织作出风险提示。

十三、严控村(社区)、组股东分红。各镇(街道)要对村(社区)、组的分配项目进行清理,综合考虑近几年股东分红情况,确定各村(社区)、组股东分红基数,建立健全股东分红的增减机制。对不按有关规定超额分红或变相分红的村(社区)、组干部,扣减绩效工资。超额分红经镇(街道)审批同意的,取消该镇(街道)当年单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十四、严控村(社区)、组聘用人员规模。各镇(街道)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经济实力、人口规模、管辖面积等实际,出台村(社区)、组聘用人员定编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聘用人员限额,加强对定编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村(社区)集体人员台账制度,由镇(街道)人事管理部门对村一级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备案并实行动态监测,严控新增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编或临时增加聘用人员的,由镇(街道)从严审批。

十五、加强村(社区)、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支出费用,完善用车登记、定点停放、费用包干等制度,推动有条件的村(社区)、组加快公务用车改革。

十六、试行集中采购制度。建立村(社区)内部采购制度,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办公用品、设备等物品的采购。达到一定价值的,必须委托镇(街道)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集中采购。

十七、加强集体土地款管理。开设村(社区)和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专门账户,并报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对非村(社区)、组主导开发的“三旧”改造项目,要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作价,土地转让形成的收入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镇(街道)要加强土地款入户情况的监控,对不按规定入户的村(社区)和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土地款经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方能由村(社区)和组支取。

十八、规范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建立健全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制度。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刻制公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送市农业局核实,由市公安局核发《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刻制。村(社区)指定专人保管公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保管。村(社区)、组发生重大事项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报镇(街道)审查后方能盖章。违反制度的,追究村(社区)、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强化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各镇(街道)司法机构应会同当地财政、农资等部门,对属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租赁(承包、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及时处置或依法终止违法违约的合同。对集体经济合同,按照类别、签订日期、承租(包)方经济性质等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经济合同登记台账,加强合同档案保管。新签订合同的,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应参照使用指导性示范文本,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还应当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并做好鉴证或公证。重要合同签订前须报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

二十、规范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各镇(街道)要统一规范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要每月交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稽核。

二十一、推行村级预算制度。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年度预算的编制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年度预算经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市、镇(街道)有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列需村(社区)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明确预算负担款项,控制负担总额。委托村(社区)、组开展年度预算之外工作的,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社区)、组转嫁负担。

二十二、完善村(社区)、组会计委派制度。村(社区)、组相关负责人讨论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的会议,委派会计必须列席,并按规定对重大事项作报备提示及负责后续跟踪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委派财务人员轮岗周期调整为每35年,提高会计工作的稳定性。委派会计每季度需向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村(社区)财务分析及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有条件的镇(街道)应探索推行委派会计担任会计主管的管理模式。

二十三、探索统筹组级集体经济管理。稳步推进村级体制改革,灵活采取直接合并、设置分社、组财村管三种方式,将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并入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或由村级经联社受托管理组级经济社资产,实现集体经济从两级管理向一级管理过渡、从分散发展向统筹发展转变。2014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经济的统筹统管。

二十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各镇(街道)要根据现行法规和政策,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进一步理顺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市农业局对各镇(街道)修改完善章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对各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完善后的章程予以备案。

二十五、强化股权管理。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并备置股东名册,报镇(街道)备案。各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组严格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政策,对股份分红严格把关,避免分红不公,维护股东权益。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落实继承股权的新股东权益。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股权的内部有序流转。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通过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

二十六、加强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村(社区)、组的重大事项,统一由镇(街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各镇(街道)要利用农村(社区)公开平台,督促村(社区)、组做好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村民监督。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未报送审查备案的,要严格追究村(社区)、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规划建设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监控平台。创新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方式,通过网络互联平台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使用、集体收支、合同兑现、股权管理、农地租赁、土地征转等情况的有效监控。

二十八、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开设银行专户,用于管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收支。收到财政支农资金要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要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做到专款专用。

二十九、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力度。按照“相隔三年必审、发生离任必审”的原则,由市、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牵头,积极引入中介组织,对村(社区)、组的财务收支、干部经济责任等开展制度化审计,重点加强对超分配村(社区)、组的年度审计调查及届终审计。

三十、加强对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考核。增加对收不抵支村(社区)、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抽查频率和力度,强化整改落实;将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绩作为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设定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分值和权重,调动镇(街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十一、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屡次违反相关规定的村(社区)、组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委委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委委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三十二、完善机构队伍。各镇(街道)要按照“职权集中、归属明确、工作衔接、管理队伍与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量相适应”的原则,强化镇(街道)一级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建好配强管理队伍,统一负责本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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