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政策文件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

网站正在建设中……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2-29 21:29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分享到:

东农函〔2012230 

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及《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4号)中提出的严控村(社区)和组股东分红强化对农村(社区)超额分红的管理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行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收不抵支的压力,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长远利益,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及《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4号)中提出的严控村(社区)和组股东分红强化对农村(社区)超额分红的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定义股东分红的概念和范围

(一)明晰股东分红定义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是指在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的自然人。

股东分红,是指个人股东按其股权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股东分红的受众为全体个人股东。

(二)明确股东分红范围

股东分红的范围应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现金。

2、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粮、油、水果、购物卡等实物。

(三)严格区分股东分红与其他个人直接福利

1、老人金、助学金、军烈属补助、五保户困难户补助等向股东或村(居)民中的特定对象发放的政策性或公益性补助不属股东分红范围。

2、土地使用费不属股东分红范围。土地使用费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转让集体土地后,定期向村(居)民发放的土地占用费。土地使用费的发放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收益总额无关,是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或代为占用特定范围的村(居)民土地后直接发放的经济补偿。土地使用费支出必须有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材料佐证,否则,发放给个人股东的部分应视同股东分红,按股东分红口径进行核算和统计。

各镇街在出台有关政策性文件时,要统一以股东分红土地使用费指称相关内容,避免使用口粮款粮油款节日慰问金土地升值费土地管理费价格补贴等称谓,以免引起概念混乱,形成管理漏洞。以上凡属股东分红范围的开支,集体经济组织在核算、统计时要全部计入个人股东分红项目。

(四)严禁不合理的其他个人福利

1、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为股东及非股东村(居)民承担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缴个人应承担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被代缴人收回。

2、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物业形式进行变相股东分红。

二、严格核定股东分红的基数

各镇街要以2011年为基准年,核定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分红水平,作为分红管理的基数,严格控制分红增长。

(一)清理股东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人员按股东分红和土地使用费的定义范围,将2011年实际发放的各种有关支出进行归集,特别是清理以土地使用费名义发放的股东分红,填写《集体经济组织2011年个人直接福利明细项目自查表》(附件1),于20129月底前报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定分红基数

各镇街审查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资料,综合考虑集体收支、债务及近两年因特殊原因增加分红等因素后,核定各集体经济组织2011年个人股东人均分红及土地使用费的基数,于201210月底前书面反馈各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当年股东分红控制的基数要统一以上年股东分红数据为依据。

三、严格设定股东分红增减机制

强化股东分红管理,控制股东分红随意增长,力求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建立健全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机制。

2012年起,集体经济组织增加个人股东人均分红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增加分红条件。

2、符合各镇街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分红的规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拟分红总额不超过集体当年收益总额的40%,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拟分红总额不超过集体当年收益总额的80%

4、集体经济组织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

5、增加股东分红后,不造成集体当年收不抵支。

6、分红方案提出时上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

7、集体经济组织上年收益总额为正数。

8、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市属欠发达村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水平低于2011年的,当年股东人均分红水平不得超过2011年股东人均分红基准。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对比上年下降幅度较大的,镇街应引导其适当降低股东分红水平。

四、严格执行股东分红的审查程序

(一)每年年初,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认真制订集体上年的股东分红方案,填写《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2),报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二)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的重点为股份分红的范围、增加分红的依据和分红资金的来源。股东分红方案应经镇街审查同意,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实际股东分红总额要严格限定在镇街审查金额以内。

(四)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分红方案经镇街审查同意前,对股东进行预分红的总额不应超过年度收益分配预算所定分红总额的60%

(五)严禁借债分红。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审核,加强对借款的后续使用跟踪,杜绝集体经济组织借债分红的行为。

(六)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数基础上需要增加土地使用费的发放标准或金额的,须填报《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使用费发放审查表》(附件3)和相关合同协议证明材料报镇街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五、严格追究违规进行股东分红的责任

(一)建立股东分红督查机制

市、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重点抽查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情况。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分红政策情况通报一次。每年初市将对上年全市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分红政策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肃追究违规分红责任

1、镇街同意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意见要求进行股东分红的,由市取消该镇街本年度或下年度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评优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2、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镇街审查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由镇街取消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村(社区)本年度或下年度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评优资格,并在全镇街通报;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扣减有关责任人的干部报酬;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累计两年违规的,不得同意其列入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同时,镇街在以后年度仍以其审查批复的分红金额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基数,冻结该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分红的申请,直至其向有关人员收回违规超额分红的资金。

3、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进行股东分红的监督责任,没有及时向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集体违规分红情况的,由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酌情扣减或建议扣减其本年或下年奖金,取消其本年度或下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会计人员协助集体经济组织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予以辞退处理。

 

点击下载: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