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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9-06-04 17:26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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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分社))。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镇所有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除有政策规定外,未经镇委镇政府同意,严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分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村(居)履行属地责任,职能部门履行属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本经济组织财务会计、预算编制、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产交易等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各村(居)党工委履行属地领导职责。

第六条 全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属事管理责任。

(一)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镇农资办)负责指导监督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重大事项程序审查和资产交易立项审查等;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管。

(二)镇党建办负责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基层软、弱、涣、散党组织的整顿工作。

(三)镇组织人事办负责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干部考察工作,对不合格农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四)镇监察室负责督促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定期开展农村党员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镇审计办负责履行审计职责,维护财经法规和正常的财经秩序;对财政专项扶持农村资金进行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进行任期审计等。

(六)镇国土分局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农村集体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连同国税、地税等部门规范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前置审批程序。

(七)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报建标准和手续,并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

(八)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村(居)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九)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负责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原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原值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资产(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除外)和重要的产权变更、3000万元以上借入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经济社(分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1亩以上(含1亩)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三)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等;大额资产是指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居)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村级决定出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组级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下同)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2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可适度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后,理事会在生产性开支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非生产性开支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需重新启动程序方可进行授权。

村组除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外,需建立健全村干部驻组(分社)制度,组级较大的经济活动,如集体厂房出租、土地承包等重大事项,需依次按程序由驻组村干部签名确认,再提交村理事长审核签名,方可提交到镇农资办进行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在村(居)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单宗1万元以上(含1万元)非生产性开支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半年向镇农资办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报告,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户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事项不能在会议现场即时作出决定的,可在会议中明确对表决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延伸期等要素,表决延伸期原则上不得超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所作出的表决决定视为无效,表决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召开村(居)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经联社公章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派会计保管,除经联社公章外,村组其它的公章交由村级并指定一名村干部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村组需严格落实公章的审批程序。村组所有的经济和财务活动需履行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名后方可以办理盖章,并需登记好用章内容归档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的所有经济项目,需加盖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章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村(居)财务管理办公室,并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分别配备会计(包括助理会计、联组会计)、出纳等人员,村组财务人员应集中办公。村级会计实行异地委派制,原则上一村一名委派会计,联组会计及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由各村自行聘请,条件成熟的村(居)需将委派会计升格为会计主管,会计主管负责指导和统筹日常财务工作,代表镇政府监督村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村干部不得兼任会计和出纳岗位。

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镇村共同负担,具体的薪酬方案由镇农资办联同相关部门拟定,委派会计不得在被派驻单位领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并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准入、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镇农资办另行制订。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委派会计,推荐参选户籍地村(居)两委干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经济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轮岗。

第二十一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实际确定经济社(分社)是否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农资办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分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金、生活补贴等名目变相增加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但增加股东分红后,不能造成集体当年收不抵支。当年收益降幅超20%(含20%)的,应减少当年股东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预分红不得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60%,当年股东预分红方案需报镇农资办审查通过,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清溪镇农村干部薪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严禁虚立名目变相发放薪酬、超比例发放薪酬、在下属单位领取薪酬、在经济社(分社)领取薪酬。

农村干部薪酬由基本工资、补贴及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与《清溪镇村(社区)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挂钩。对连续2年考核排名靠后的农村干部,由镇组织人事办和农资办联合采取约谈、提醒、通报等措施进行戒勉。

第三十二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三十三条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资办,经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已设立分社的村(居),审批人(理事长)可向理事会提出日常开支审批授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分社理事(或驻组的村干部)负责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并须报镇农资办审查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审核人由集体的财经干部、驻组(分社)干部、会计(会计主管)等与集体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员担任。审批开支单据前需对单据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再报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会计审核开支单据无误后,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审核单据是否可以现金支付,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集体所有开支均应转账结算。对符合现金支付的,审核人应在审核签名处一并注明可以现金支付字样;未注明可以现金支付的单据,出纳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含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资办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集体支农资金的使用;

(五)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

(六)建设用地和1亩以上(含1亩)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生产性日常开支、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应收款减免、10万元以上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

(八)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九)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户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前,须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后,方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事前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且相关部门认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表决视为无效

分社经经联社授权后可进行经济活动,并可由经联社代章。经联社理事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理事会其他成员或各分社理事协助分管处理分社的日常事务,具体权限、标准和程序由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镇农资办审定后执行。重大事项需按要求经过民主决策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示范文本执行。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当经过镇农资办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集体资金等行为。镇农资办联合相关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财政支农资金(涉农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通过镇统筹来实行跨村之间的资金互助、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进行,具体办法由镇农资办联合住房规划建设局另行制订。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五十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交易,除市镇产业导向规划政策、重大项目、优质企业、倍增企业、公共利益、民生项目、资产置换或资产作价投资等特殊需要,可采用磋商交易外,其他集体资产交易应统一提交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有特殊情况的,可说明情况并经驻村镇领导加具意见签名,再提交镇农资办审查通过后,以不低于全镇区域定义价格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该控制标准的,镇农资办要进行风险提示。

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借款村民集资等名目进行贷款,严禁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查擅自贷款或对外担保贷款。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计划购置的厂房、商铺或土地等的大额资产和资源;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镇农资办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方式等。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金额)。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镇农资办审查备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评估工作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指引》执行。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个人分配部分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或分期分配。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应征得镇农资办意见建议后,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农资办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镇农资办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对已使用的土地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把使用款项的证明材料报镇农资办存档备案;批出使用的土地款项如有结余,应及时将结余的土地款存入专户管理;镇农资办联合相关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土地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具体时间:年初公开的时间为115日前;每季公开的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每月公开的时间为当月15日前;及时公开的时间为经济活动事项发生3天内。每季或每月公开的内容,为前一个月或前一个季度发生的经济财务事项。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当年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股东提出申请查阅往年财务公开资料的,需书面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方可查阅往年财务公开资料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成员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进行发放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村(居)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农资办协调处理。如有必要,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农资办申请核查。镇农资办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应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应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应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稽核。

第六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专属的财会档案室,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七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

第七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查阅、复制,但不得在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二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三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资办批准,由镇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镇农资办应每年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本镇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农资办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十六条 镇审计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及时向镇审计办报告整改情况和申证材料。镇审计办应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提供给镇农资办存档备案。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审计办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经济发展

 

第七十八条 镇财政分局、经科信局、招商局、资产办、控股集团、旅游集团、城市更新局、规划管理所等负有经济建设职能的部门需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各村(居)的资产、资金、资源,推动各村(居)集体经济发展提速增效及平衡充分发展。

第七十九条 成立镇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农村各类重大事务,牵头组织会同相关职能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乡村振兴政策和措施。

第八十条 根据全镇农村存在大量集体物业,却低效利用、产出率低,且出租厂房与商铺的面积比例差距较大的实际,进一步盘活农村三资资源、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改革:

(一)适应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需要,积极拓宽创收渠道,村(居)应积极配合镇政府统筹工业开发用地及招引优质项目,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加快集体物业升级改造,激发物业经济的活力,加快布局投资型、服务型经济,提升物业档次、价值和效益,使集体经济发展更趋均衡。

(二)通过政府主导、村企合作、集体自改等形式,重点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着力打造一批高品质大体量的产业载体。加大对农村集体厂房物业、项目招引、产业发展的统筹力度,加快建立土地增值收益、优质项目税收返还等利益分成机制,并将厂房物业出租中所产生的税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帮助村组集体引进优质项目、分享发展成果。

(三)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清产核资,并与镇招商局、商务局、城市更新局和经科信局共享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台账,为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支撑;统筹村(居)集体的闲置土地和旧厂房,进行统一招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

(四)村(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新东莞文明美丽乡村建设,全力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深入挖掘各村(居)自然风光和客家历史文化底蕴,全面推动生态乡村旅游发展,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提速增效。

第八十一条 鼓励村组集体通过自有资金投入、土地资源入股等形式参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拓宽村组集体投资渠道,实现镇村共同发展,利益共享,提高集体资产溢价效能,增强集体经济综合效益。

第八十二条 提升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能力,科学盘活集体资产,加强自主经营和加快转型升级,大力提升集体物业的档次、价值和效益,壮大集约优质新型物业型经济。盘活土地资源从单打独斗向抱团式发展转变,物业资产提升路径从村村引资向平台选资转变。

第八十三条 确保资金安全且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村(居)可自主成立公司加快发展,也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物业入股、本村(居)股东或群众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型合作组织,通过自主开发或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有效整合集体土地、物业资源和村民资金,加快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帮扶机制,镇属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应积极采取各项对农村集体经济减负帮扶措施,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还贷续贷所需的短期低息或免息垫资的还贷帮扶。完成还贷续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15日内将还贷续贷资金及时归还给相关帮扶机构。

第八十五条 镇设立乡村振兴专项统筹资金,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并安排镇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并支持村组集体配合镇重大项目落地及工改工工改商三旧改造等镇村产业转型升级,建立镇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八十六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村(居)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理事和联络员(以下简称农村干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镇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镇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农村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农村干部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农村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农村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八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八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回不正当所得,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章  附则

 

九十三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可参照适用本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农资办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7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7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