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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9-06-04 18:28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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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镇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股东代表会代表由股东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十一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和面积20亩以上(含)或租期5年以上(含)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发包、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及固定资产购建、原值50万元以上(含)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上(含)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   37)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20亩以下或租期5年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发包和出租;

(七)决定年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和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八)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10万元以下(不含)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授权,并报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第十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在)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村(居)民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提交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

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示范章程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核和备案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要刻制公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集休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严格公章的使用程序,发生土地款使用以及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经镇按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盖章。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复印制度。公章保管人员要登记好公章每次使用的情况,逐项登记使用公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并将盖章资料复印留档。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实行委派制,条件成熟的由镇委派会计主管。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接受市、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财务人员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财务人员35年进行轮岗。

 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 经联社每年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镇可根据实际确定经济社是否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镇农村干部薪酬管理方案执行。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开支、固定资产购建、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万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并书面确认通过后,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三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及相关机构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具体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面积20亩以上或租期5年以上农业用地的发包,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用地的出租,年收入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原值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变卖、转让

(五)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应收款减免、借出款项、项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的民主决策程序。镇级以上管理部门红头文件规定需支付的开支可直接支付。

(六)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

)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单位、组织的公章,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有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合同各方骑缝章。

第三十 合同签订后变更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十条 签订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工作日内将合同交档案保管,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专户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应当由会计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务终结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单位3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大额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大额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镇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10万元的建设工程,应公开招标,投标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 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十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下属单位贷款、本镇下属单位贷款或本村(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原值100万元以上(含)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镇备案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被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五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公益支出。

第五十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五十(一)至(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审查;属于(四)至(七)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五十 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网络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应当建立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行其职责。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监督活动,监事会成员无故缺席监督活动的视为放弃本次监督。监事会对审核无异议的单据要当场签名确认,如对合规性开支拒不签名确认的,视为无意见,财务人员可作入账和上墙公布处理。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如有必要,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讨论决定。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查,镇人民政府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市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六十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一般由会计填,交出纳收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设置收费员协助收款,收费员应从会计处领取票据收款并及时将收取的款项交出纳。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稽核。

第六十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六十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属证明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 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编制移交清册。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借。如有正当理由,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申请查阅制,但不得在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由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镇应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七十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农村(社区)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七十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农村(社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镇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农村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农村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农村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推优的资格。

第七十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条 财务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镇街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章  附则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十 本办法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