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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20-08-05 13:49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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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或转让,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以及其他集体资产资源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

集体资产交易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的,必须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交易。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

成立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办公室设在樟木头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镇成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业、国土、城建、招投标中心、规划、房管、财政、司法、纪检监察、林业、社区资产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复杂交易事项由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五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招投标的进行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聘用成本由竞得人分摊。

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  交易主体

第九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内的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年要对受让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履约及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按照镇设定的条件,提出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软件平台并予以公布。

对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接受其竞投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镇级交易,即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社区级交易,即由社区自行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将达到标准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物(含厂房、宿舍、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转让、变卖;

(二)原值5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车辆、机械、设等的转让、变卖;

(三)单宗合同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林地使用权出租、转租、承包经营权发包;

(四)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宿舍、仓库出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商铺、办公楼出租;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转租;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五)集体设立的企业、公司承包经营权发包、特许经营权转让,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项目转让。

第十三条  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统一在社区交易场所内交易。经镇同意,集体资产亦可全部纳入镇级交易。

社区交易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级交易要接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出让、转让、变卖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市场价格明确且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可以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应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八条  审核料。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或作价入股(出资)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

第二十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但保证金不少于1000元。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7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7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将保证金转作合同履约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交易。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备案,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若存在法定优先权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人之间存在优先权书面约定的,原受让人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电子政务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结果不少于5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四条  社区级交易的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电子政务外网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依照分级标准和相关程序进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6个月内,原受让人履约良好且提出续约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并报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续约申请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可续约而无需再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除在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或自行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合作改造模式进行“三旧”改造,市、镇相关政策要求公开选择合作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属下公司股权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通过镇级资产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者地方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亦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