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东莞市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现就《东莞市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15天至6个月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原承租方发送租赁到期通知书,原承租方提出续约申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合同到期前向镇农资办提交续约立项申请,批复同意后,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续约;原承租方没有提出续约申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竞投立项申请。
第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续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止到立项申请日,原合同承租方拖欠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
(二)新合同的租金单价不得比原合同的租金单价降低。
第三条 续约合同或新签合同的租赁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期内租金单价原则上应当递增。
第四条 合同租赁期间减少租用面积、减收或免收有关款项,必须先报镇农资办审核同意,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合同变更、合同终止需提交相关材料报镇农资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重大事项审查程序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授权理事会行使经济合同到期续约的决策权,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执行。当届授权只对当届生效,届满后需重新授权。
第七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安排一名以上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电脑操作的精干人员担任资产交易员,同时兼任资产交易联络员,具体负责资产交易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层级责任制,村(社区)对辖区内的集体资产交易负总责,村(社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财经的村“两委”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均须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交易。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东莞市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石碣镇农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