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增加股东分红款的通知
南城办〔2013〕25号
关于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增加
股东分红款的通知
各社区、各居民小组:
为加强对我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分红款的管理,规范股东分红行为,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市委、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及《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东农函〔2012〕230号),提出“各镇街要督促村(社区)、组严格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是指在我市农村股份合作改革后,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的自然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分配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股东分红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现状,在集体经济未进行量化管理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城办〔2012〕41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区办事处于2012年11月审定的《南城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人均分红基数审查表》为股东分红发放标准,不准擅自提高股东分红基数。
二、严格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人数必须是按照2003年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确定的并经2012年11月区办事处审定的《南城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东人均分红基数审查表》股东人数。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增加股东分红人数。
三、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等名堂变相增加分红。严禁使用借款、土地款和预收物业出租款进行股东分红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变相分配。
四、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集体股东分红严格把关,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对干部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于不遵守规定,未经区办事处同意,擅自提高股东分红基数、增加分红人数以及进行变相分配的社区,应立即予以整改,并向区农资办报告有关情况,否则将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社区主要领导和相关干部先停职再查办,严肃处理。
南城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