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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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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11-22 09:54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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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办〔201381

 

关于印发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出纳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现将《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城区办事处

2013109


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水平,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货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

第三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资办)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出纳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出纳工作,保证出纳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社区级(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岗位必须按照“一社区一出纳”的原则设置。

第六条  组级(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岗位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一个居民小组配备一名出纳或多个居民小组配备一名联组出纳的方式。联组出纳方式,只能在有多个经济业务量较少、距离相隔较近的居民小组的情况下采用,且必须以能够维持每个居民小组正常、规范的资金收支运作为前提。采用联组出纳方式,须由所在社区上报区农资办审核备案。

第七条  出纳岗位应按专职化标准设置。社区、小组干部,包括“两委”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专职出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工作为出纳工作。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任用出纳应实行回避制度。社区“两委”干部、理事会的正职领导、负责财经的干部、会计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监事会人员不得担任同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

第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办理结算前严格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

(三)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定期填制现金、存款报告单,向会计员报告当期资金的收付和结余情况;

(五)确保库存现金、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保管好支票和有关印章;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领导、监事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的业务监督。

 

第二节  出纳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行政上,接受所在社区(小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出纳工作质量,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为南城区户籍的常住居民;

(三)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五)具备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并严格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地维护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二)敬岗爱业,恪尽职守,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三)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四)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出纳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办理业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尽己所能,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严守本单位秘密,除法律、政策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享有下列资金管理监督权:

(一)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列席本单位经营管理会议;

(二)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向区农资办报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区农资办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出纳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出纳人员人事任免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三节  出纳人员交接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出纳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对账单、支票、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原始凭证、出纳账簿、有关登记簿、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实行出纳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内容还包括:出纳软件、软件密码、存储各年度备份数据的介质等。

第十八条  为顺利交接,移交人要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理账目和其他资料。要检查出纳账簿及各种登记簿是否存在应记未记事项;要清查整理好现金、定期存单、有价证券、支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有关文件资料要整理归档。

(二)做好结账、对账工作。账目清理完毕后,要结出各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私章。结账后要认真对账,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三)根据清理结果,填制移交清册。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制一式几份的移交清册,填制时要列明所有交接资料的详细情况,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时间、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九条  出纳工作的正式交接应当在区农资办人员、本单位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监事会及会计员的监督下进行。移交人要详细介绍移交的所有财物,接交人对接手的财物要逐一核对,监交人要确保交接双方履行规范的交接手续和交接内容的全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每份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须存档一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移交后,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接任出纳应继续使用原出纳移交的账簿。

第二十一条  移交后,原出纳仍然对自己经办的已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出纳业务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国家规定可用现金开支的范围为:

(一)用于个人的各种福利费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股份分红、老人金、五保户困难补助、军烈属补助、退职干部补助、丧葬补助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支付给外单位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规定。采用“一社区(小组)一出纳”的,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采用联组出纳的,联组出纳的总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且不得超出开户行核定的上限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不得挪用现金,不得将本单位现金借给外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向银行送存或提取较大数额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办理,必要时还需采取专箱、专车或武装押运。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加强有价证券管理,设置专门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发行日期、到期日期、面额、利率、张数、号码、兑换日期、兑换价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信部门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用于集体资金的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开立银行一般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账户。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必须经区农资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除库存现金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开户银行,禁止使用个人储蓄账户存储集体资金。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应至少有三个,即单位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和出纳私章。支付款项所需印章应当由三人分别管理,法人代表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员保管,出纳只能保管出纳私章。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加强对支票的管理。要专设支票购买、使用、核销情况登记簿,用于支票购买、使用和核销情况的登记,登记时要详细注明开户行、支票号码、购入和使用日期、收款人、用途、开票金额、核销情况、结存情况等;作废支票要在票面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待完成核销手续后交回银行;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纳签发支票前首先应根据用款需要明确支票是用于支取现金还是转账。签发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账户余额,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账户的实有存款,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确保所管财物的安全。办公室要注意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现金、定期存单、有价证券、支票和有关印章等必须存放于出纳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专人保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接任出纳应及时更换密码;尚未移交给会计,仍属出纳保管范围内的原始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存放。

第三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保管本单位的空白收款票据,包括空白发票和收据。不得填制收款票据。

 

第二节  办理收付结算

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前应当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一般要求是:

(一)审核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国家、省、市、镇(街)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审核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核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日期;

3.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本单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位和金额。

(三)审核凭证的内容是否准确。包括审核凭证的内容是否详尽,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汇总单和附件的内容、金额是否相符等。审核发现有错的,不得涂改、挖补,属外来凭证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时要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但属金额或数量错误的,必须退回开出单位重开;属本单位开出凭证的,应当重开。

(四)审核凭证的收付款手续是否齐备。

收款时,要审核收款单据是否按规定由会计填制,收款金额有无依据收款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资料。

付款时,属外来凭证的,要审核有否在凭证背面加盖报销专用背书章,以及背书章中所要求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1.有规定的开支审批人签名;

2.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

3.有明确的开支用途。

自制付款凭证,不需在单据背后加盖报销专用背书章,只需在凭证正面完备审批人、经手人、证明人、用款用途等手续。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还应有收款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收据和各种自制付款原始凭证的审核,着重审核此类单据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一)区办事处统一印制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除开具发票外,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只能使用区办事处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据。

(二)支出证明单:1.限于本单位在农贸市场及小摊贩购物无法取得对方单据时使用。该单据须由会计填制,详细列明购物的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用途、无法取得凭证原因等内容,相应的经手、验收、证明、审批等手续应齐备。2.限于本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使用。如支付干部报酬、其他人员工资薪酬、老人金、退休干部补助、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补助款、临时雇工工资、归还个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支付对象超过一人的,支出证明单后还要附上附表,详细记录每个人的姓名、支付金额、签收情况等;上级批准支付的要附上批文。此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

(三)借(领)款单:1.限于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差或因个人生活困难向单位借(领)款时使用。2.有设报账员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出纳暂借一定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支付工程款,严禁使用此单据,必须凭正式的建筑工程发票领款。此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借款原因,经审批人、借(领)款人、会计、出纳签名后,才能办理借款。

(四)报销汇总单:仅限于同一经手人报销同一次业务中同一性质的多张原始凭证,需要汇总审批时使用,但有关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能用此单据汇总。所汇总的支出单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外来凭证或自制凭证,汇总金额必须与所附单据相符。报销时,应先填制此汇总单,所有附件都签上经手人姓名,经审批后再到出纳处报销。

第三十九条  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款项收付。收款的,收款后应在收据(发票)的收据(发票)联、记账联加盖出纳私章,在记账联盖收讫章,并把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发票)联给交款人,留下记账联作入账依据;付款的,付款后应在付款单据上加盖付讫章。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两种单据进行跟踪管理。

(一)借(领)款单:因公事暂借款30天内的作借条保存,暂不入账,由出纳保管,待借(领)款人还款后退回给借(领)款人;超过30天仍未还款的,出纳应及时将借(领)款单交会计员入账。

(二)已开具、暂未收款的收款票据:收据开具后当月结账日前未收到款的,暂由出纳员保管;当月结账时仍未收到款的,出纳必须将该收据交回会计员作废,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节  记账、结账和对账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出纳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分别用于记录、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结余情况。实行联组出纳的,联组出纳员必须分别设置每个居民小组的出纳日记账。

第四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当分开设置,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单位,要按不同开户行设立银行存款明细账。有外币业务的单位,还要按币种设立明细账。

第四十三条  记账应采用电脑记账或电脑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两种方式。未熟练使用电脑记账的,要采用电脑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手工记账的账簿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采用电脑记账的,应使用我市统一的农村出纳软件或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出纳软件。

第四十五条  启用手工出纳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年度。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记账人员的姓名等,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交人和监交人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规范记账,出纳日记账要严格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应将当日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及时登记出纳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记账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是:

(一)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币种和开户行,正确登记相应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明细日记账。如为外币收支的,填写金额时,直接填写外币金额,不折合成人民币。

(二)日期栏如实、序时登记记账日期。出纳日记账所登日期应为出纳收入或付出款项当天的日期,而不是原始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编号栏填写原始凭证的编号。出纳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右上角编号,编号分现金和银行存款两大类,分别按当月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号,不区分收入或支出单据。

(四)摘要栏应准确扼要说明每笔收支业务的具体内容。收款的要说明款项内容和来源,付款的要说明用款用途和付款对象。

(五)经手人栏,收款业务填写交款人,支出业务填写经手人或收款人。支出业务的经手人应为实际经办该项业务人员,不能因为是出纳员最终付款就将出纳员确定为经手人。

(六)收入或支出金额栏,应按原始凭证的大写金额准确填写。付款原始凭证如另外注明实报金额,且实报金额小于原始凭证的大写金额的,应按实报金额登记。

(七)余额栏填写现金、银行存款的结存数。出纳每天业务结束后,必须结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出纳账的余额不允许出现负数。

(八)核对栏,供出纳以原始凭证核对账目时作核对符号。

(九)银行日记账的支票栏填写支票的种类和号码。

登记手工账簿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外币业务的,要在账页上方的币种栏填写相应的币种。

(二)登记账簿应当做到文字、数字书写工整、清晰。书写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文字和数字的上方应留有适当的空余,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账簿的登记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空行、隔页,严禁撕毁账页。如不慎发生空行、隔页的,应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加盖出纳章。

(四)年初启用账簿时,应先按顺序编写好整本账簿的页码,并在第一页第一行的摘要栏内写上上年结转字样,将上年结存金额记在余额栏内;每一页记满,要结转下一页时,应结出当月到本页收入和付出的发生额合计数及结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次页第一行的有关金额栏和余额栏,并在对应的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承上页字样。

(五)月终结账时,应在相连两行的摘要栏内分别写上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然后计算、填列本月合计及本年累计的收支发生额和结余额,并在这两行的下边分别划一道通栏红线;年度结账时,十二月份的本年累计改为全年累计”,并在该行下边划两条通栏红线。

(六)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重新抄写。更正时,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于更正处加盖出纳章。对于错误数据,应当整个数据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和更正错误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  出纳人员每月(季)末要及时做好结账工作。电脑账结账前,出纳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将备份数据至少存储在两种不同的介质内。

第四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联组出纳员,应做到每个村小组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一)账证相符。每天核对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的编号、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账账相符。月终和年终分别核对总账与出纳账、会计现金和银行存款分类账与出纳账的余额是否一致。外币出纳账在核对时,只核对外币金额,不核对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

(三)账实相符。每天盘点现金,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核对时库存现金应包括现金和未入账的借(领)款单每月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核对时,不仅要核对月末余额,还要核对当月发生的每笔业务,出现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和银行存款经核查后仍发现账实不符的,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反映。

 

第四节  期末报账

第四十九条  出纳人员期末结账后,应在月(季)末30号前(节假日顺延)向会计办理报账。要按现金、银行存款的实际收支额和结余额,准确、完整编制一式两份的现金、存款报告单,连同分类整理好的本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员报账。

第五十条  出纳向会计报账后,会计员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查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票据。核对无误后,会计、出纳要分别在一式两份的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章。

第五十一条  报账结束后,会计保存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件,出纳保存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复印件;当月除暂不入账借(领)款单之外所有的收付款原始凭证移交给会计;会计和出纳各执一份现金、存款报告单

 

第五节  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主动向监事会提供查账所必需的出纳账簿、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十三条  社区级出纳员应在每月后15日内,组级出纳员应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量多少,在每月或每季后的15日内,打印出上月(季)的现金、银行存款电脑日记账,经监事会、会计审核后,随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财务公开。单位负责人、监事会、会计和出纳均须在公布的出纳日记账页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四条  出纳人员平时应当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定期交本单位档案员,由档案员统一按照会计档案的要求归档保存。资料包括:出纳日记账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支票登记簿、数据备份介质及其他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半个月对货币资金进行一次盘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盘点结果和银行对账单上交区农资办,有借()款单的要将复印件一齐上交区农资办审查。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农资办负责解释。

 

 

 

 

 

 

 

 

 

 

 

 

 

 

 

 

 

 

 

 

 

 

 

 

 

 


南城区党政办公室                    201310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