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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1-22 09:55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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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办〔201382

 

关于加强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级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明确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集体货币资金的监管制度,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针对当前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乱开户、乱预留印鉴等现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规范》(东农〔20068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银行存款账户开立要求

(一)银行存款账户开立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主体是股份经济联合社(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社),原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名义设立的账户一律撤销。

(二)银行存款账户设置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经联社、经济社名义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开立,原则上应保持开户银行的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可以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联社在招商银行开设一个一般账户,用于医疗救助款的补助。经联社在东莞银行开设一个一般账户,用于每月社保费的代扣。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但还清贷款后应立即撤销该账户。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有多余或闲置的银行存款需做定期的,可以开立一个或多个定期账户,但到期后必须转入基本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账户。

(三)开立新银行存款账户的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需要增加银行存款账户的,须向区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有关的文件复印件,审核通过的,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开户或增设账户。

二、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一)开展银行存款账户清理

1.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除上述允许保留的银行存款账户外,对不符合开立要求的账户立即进行撤销。

2.对于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必须清理,因贷款开立暂时不能撤销的账户须尽快归还贷款,做到只还不贷,待全部归还贷款后,撤销该账户,对没有经济实体的公司账户应尽快撤销,或撤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账目。

3.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性质统一为支票户。

(二)规范银行存款账户使用

1.规范银行存款印鉴管理。银行存款预留印鉴的印章统一为三个,即单位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和出纳私章。法人代表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员保管,出纳员只能保管出纳私章。实行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制度,严禁法人代表将私章由出纳员保管。

2.规范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奖励及社会捐助的资金、物资款必须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全部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和私设小金库等。

3.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借用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

三、明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到位,明确责任。规范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侵占、挪用、转移集体资金等行为发生,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不遵守规定,未经区办事处同意,擅自开立银行账户;违反银行存款印鉴管理等规定,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社区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先停职再查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由区农资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城区办事处

2013109

 

 

 


南城区党政办公室                    20131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