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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1-22 09:56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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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办〔2013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借款管理的通知

 

各级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加强我区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管理,防止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举债,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府令第124号)和《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审查制度的规定》(南城办〔2008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借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借款范围及用途。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在发展生产性项目投资,因资金短缺新增借款,借款只能从合法金融机构借入,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并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二、严格控制经济社新增借款。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的有关规定,经济社原则上不能新增借款。

三、借款报批程序

1.拟新增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向区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重点说明借款对象、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等情况,并填写《南城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借款呈审表》。

2.对拟举债的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必须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名同意。

3.区农资办对拟举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情况及负债情况进行审查,并呈交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区办事处审批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方可进行借款。收到金融机构借款后,必须及时向农资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四、对于不遵守规定,未经区办事处同意,擅自向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借款的,所产生的利息由该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并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社区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先停职再查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南城区办事处

2013418

 

 

 

 

 

 

 

 

 

 

 

 

 

 

 

 

 

 

 

 

 

 

 


南城区党政办公室                    20134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