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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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2-11-12 20:38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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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镇属全资企业、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本镇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镇属有关部门,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有偿转让、出租,或发包给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资产交易的镇属全资企业、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镇属有关部门,统称为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交易的财产,在本办法中统称为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业主单位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下称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全镇范围内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交易管理中心的职能:

(一)   台账动态管理;

(二)   交易信息发布;

(三)   组织交易;

(四)   组织合同鉴证;

(五)   审核监督;

(六)   档案管理。

第七条 虎门镇设立镇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由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

镇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  虎门集体资产交易网是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门户网站,具备信息发布、结果公示、网上交易、交易咨询等功能。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或引进网上交易系统,并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网上交易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九条  各社区在交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设立资产交易点。社区设立的资产交易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和硬件配置,并按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易程序组织和实施交易。

第十条  成立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国土、规划、环保、农业、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交易事项,业主单位都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提交交易立项申请。

对于依照本办法不属于镇级交易平台受理的交易事项,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转由相应机构或单位依照相应程序进行交易,业主单位把交易结果送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交易管理中心对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交易事项的发生、交易申请及交易达成,都应通过镇级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体资产交易,交易管理机构及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镇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

(一)业主单位是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镇属有关部门、镇属全资企业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规定须进入市一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

(三)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下同)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占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五)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交易标的规模需进入市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业主单位报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后,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未达到须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标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在本社区交易点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短期小宗零碎资产的交易或合同续期,经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后,可由业主单位直接进行交易或合同续期。

对短期小宗零碎资产的认定,依照交易管理中心制定的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在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  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二)  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  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四)  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五)  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业主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六)  持续经营:连续租用业主单位资产已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

依照本条的规定续约的,业主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并报交易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发布续约信息。

第十九条  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别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关于适用本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社区交易点进行的交易活动,参照本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需要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距离合同到期日)超过90天。业主单位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中心受理立项,业主单位须提交以下

资料:

(一)  业主单位相关证照资料;

(二)  交易标的产权证明材料;

(三)  资产交易方案;

(四)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资产交易的立项申请表;

(五)  交易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资产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受让人资格条件、交易资产的使用限制、交易底价、成交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是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提交:

(一)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纪要原件;

(二) 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管理中心将受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虎门集体资产交易网、虎门太平等网络和镇有线电视台进行公开发布。业主单位是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同时在本社区公布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发布不得少于30天。在信息发布期限内,经交易管理中心同意, 业主单位可撤回交易。业主单位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交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天。

第二十六条  竞价意向人在交易前须向交易管理中心报名登记并提交:

(一)竞价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照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业主单位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6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书面报价交易或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集中竞价方式是由交易管理中心在交易日组织竞价意向人集中进行竞价交易。只有1个竞价人的,经业主单位同意,竞价人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达成交易;有2个或2个以上竞价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竞价交易。

书面报价交易是由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管理中心提交报价申请,交易管理中心在交易日组织开标,现场确定中标人。

网上竞价交易是指竞价意向人在指定时间内登录交易管理中心网站提出报价申请,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

第二十九条 各类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租赁和发承包交易兼顾择优原则。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第三十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签订成交合同。竞得人签订或授权签订成交合同后,需补盖公章或补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于3日内补办,完善合同手续。

网上交易等非现场集中确定成交人的,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达成后3日内到交易管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合同。交易管理中心在虎门集体资产交易网、虎门太平等网络和镇有线电视台公开发布交易结果。业主单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并应在本社区公布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易达成后,若竞得人不按时签订成交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该交易项目由交易管理中心另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二条  无人提出竞价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自交易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业主单位可按不低于原定底价的条件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应当报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发布交易信息。超过6个月仍未达成交易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应当接受镇纪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单位要建立资产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业主单位应当将拟交易资产信息提交给交易管理中心,由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待交易资产(事项)信息网上预发布。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本社区交易点自行组织交易的,须有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交易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除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用地外,不得以分拆的方式规避镇级交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镇纪检部门依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是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开交易竞价时,必须由不少于2名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监事会成员也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虎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210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