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的若干规定
樟府办〔2015〕8号
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小额资产交易
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资产交易工作,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完善交易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农〔2014〕61号)和《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樟府办〔2013〕1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额资产交易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集体资产,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小额资产交易标准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小额资产:
(一)原值10万元以下且已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车辆、机械、设备等物品转让、变卖;
(二)单宗合同面积
(三)单宗合同面积
(四)单宗合同面积
三、小额资产交易流程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和合同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生成完整的底册台账,并将台账资产信息转待交易资产,确定处置方式。
第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第三条所述条件的意向人协商,初步形成方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经办人员根据方案在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立项申请操作,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员在系统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预审通过后,将立项所须的“交易方案”、“立项申请表”等资料交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成员签名同意。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排时间地点与交易方直接签订正式合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的日期将资产交付中标方。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送社区财务室备案。同时,财务人员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樟木头镇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