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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4-01-17 11:23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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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卫生站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的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信、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立谢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农村管理、纪检监察、招投标中心、财政资产及统计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农业办、资产办、党政办、规划建设办、财政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司法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组织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五条  镇纪检监察办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镇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镇资产办)具体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监督招、投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受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设立谢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谢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与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与经审核同意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资交易委托协议书,统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

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条  镇资产办要对辖区内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合格名录

第十一条  镇资产办至少每年要对当地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情况,严格设定的条件,提出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网络软件平台。

录入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不再接受其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标准及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由各村(居)委会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以下种类及标准的资产交易必须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具体规定如下: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含)以上或超过5年(含)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含)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宿舍、仓库、办公楼、商铺、出租屋、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四)原值50万元(含)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五)根据规定需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征得国土、规划部门的同意,报镇资产办审核,并经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由各村(居)委会自行组织交易,并接受镇资产办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各村(居)要参照本交易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交易办法,并报镇资产办审查备案。

各村(居)委会应在办公场所内设置专门交易场所,配备合适的交易管理人员,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为本村(居)委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大额资产、资源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报镇资产办核准后,作为交易基础。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立项。农村集体资产应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资产办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镇资产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九条  审核料。交易申请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资产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3

(二)根据职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图片,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发布信息。经镇资产办审核同意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4,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本村(居)委会的财务公布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资产办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资产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受理报名。农村集体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 -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转为竞投其他交易的保证金。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1万元以下的,当场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邀请见证。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要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已告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交易。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合格受让意向人提出受让申请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三次(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竞投结果应在本村(居)委会的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即时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5。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村(居)委会的财务公布栏公示5天。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资产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期满续约。按本办法交易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资产办提交续约申请书。镇资产办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续约。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组织交易的程序。各村(居)委会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资产办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和本村(居)委会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资产办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必应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除了按本办法交易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资产办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内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镇资产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资产办负责解释,自20139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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