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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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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4-03-10 17:05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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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府办〔201313

 

 

关于印发《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镇机关各办公室:

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1

 

 

沙田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废品回收站、卫生站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的出租。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信、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要接受镇纪检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成立沙田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与镇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镇交易中心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成立沙田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镇农业、国土、城建、规划、环保、司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六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监督招、投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受理集体资产交易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和监督合同签订等交易工作;

(五)对于复杂事项及时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提出会审申请;

(六)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镇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

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十条  集体资产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先提出立项申请,交党政办按需要征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提交镇班子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一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二条  镇交易中心至少每年要对当地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情况,严格按镇设定的条件,提出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镇政府审批。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软件平台并予以公布。

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集体资产受让人,不再接受其受让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由村(社区)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资产交易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交易细则,须符合本办法的精神,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定备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严禁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五条  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资产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四)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六条  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必须统一在村(社区)交易场所内进行。

村(社区)交易场所应配备合适的交易管理人员,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为本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要接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以村(社区)为单位参照镇的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制定,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大额资产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立项

集体资产应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交易中心提交《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表》(详见附件2)。镇交易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一条  审核资料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3);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发布信息

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4),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布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30天。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受理报名

集体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保证金于交易日前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对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镇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邀请见证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交易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合格受让意向人提出受让申请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三次(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在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竞投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确认成交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5)。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在镇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同放弃交易,不予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期满续约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书。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续约。

第二十八条  自行组织交易的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或备案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的集体资产必应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除在镇交易中心或自行组织交易外,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沙田镇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广东金宇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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