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交易规则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镇级交易规则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4-01-17 10:53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废品回收站、卫生站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的出租。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信、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成立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办公室设在镇政府采购中心,与镇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镇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镇交易中心按要求设置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成立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林水、国土、城建、规划、环保、财政、司法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六条  镇农林水务局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招投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招投标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镇交易中心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聘用成本由竞得人分摊。

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条  镇农林水务局要对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一条  镇农林水务局至少每年要对受让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情况,提出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市统一录入到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予以公布。

对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接受其竞投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是镇级交易,即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是村级交易,即由村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以下交易事项须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3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建设用地1亩以上出租临时非农用途或出租1年及以上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五)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严禁将达到标准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资产,必须统一在村交易场所内交易。

村交易场所应配备交易组织管理人员,购置投影仪,并逐步购置视频监控设备,为本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村级交易要接受镇农林水务局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以村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大额资产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

镇农林水务局要结合我镇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应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镇农林水务局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审核资料。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发布信息。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市、镇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发包和出租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至少在此前确定的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镇交易中心变更信息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1万元以下的,当场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镇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3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镇交易中心最后一次组织交易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镇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村财务公开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农林水务局备案。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  村级交易的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或备案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市、镇电子政务外网和当地财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分级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各级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期满续约。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续约申请书。镇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续约。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产除在镇交易中心或自行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合作改造模式进行“三旧”改造,市、镇相关政策要求公开选择合作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属下公司股权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通过镇资产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各村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村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广东金宇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190002000470号 备案号:粤ICP备2021022188号 网站识别码:4419000093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