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磋商交易指引(试行)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磋商交易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规范磋商交易行为,根据市、镇交易办法和市农业局有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指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磋商交易认定标准
磋商交易是指符合市、镇等各级政府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公共利益、民生项目、专用配套设施、资产置换或资产作价投资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适用磋商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由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且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二)资源、大额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大额资产的标准以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界。
二、磋商交易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
1.理事会草拟交易方案。理事会根据交易意向,草拟磋商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明确交易意向、交易标的、意向人资格等内容,涉及资产作价、证照办理等工作的,要明确有关工作安排。
2.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对是否同意该项磋商交易立项进行表决。
3.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林水务局提交立项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立项申请表、交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照片)及有关权属证明、意向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表决记录表等。涉及资产置换或资产作价的,须提供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特殊行业的,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磋商交易立项的表决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只须按磋商交易程序办理立项申请,不须再以另外的重大事项形式报送审查。
4.镇人民政府审批。镇农林水务局将审查通过的磋商交易立项申请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议。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和公共利益,对是否同意该磋商交易立项作出批示意见。
(二)磋商确定交易合同草案
1.磋商和草拟合同草案。上述磋商交易立项按规定通过有关民主决策和审查程序后,理事会根据交易方案要求与意向人开展磋商,逐步明确交易细节,形成交易合同草案。交易合同属重大经济合同的,应书面征询法律意见。
2.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拟签订合同。合同拟定后,理事会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审议,并对是否与交易意向人签订合同进行表决。
(三)合同草案报批并进行平台登记
1.审核拟签订合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事项后,理事会向镇农林水务局提出审核拟签订合同的申请,并提交拟签订合同、交易意向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股东(代表)表决记录等资料。镇农林水务局审核拟签订合同是否符合交易方案要求。原则上,镇农林水务局对合同的审核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磋商交易合同的表决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只须按磋商交易程序办理合同审核,不须再以另外的重大事项形式报送审查。
2.做好平台登记。对提交镇审核的磋商交易事项,集体经济组织交易人员要同时在平台交易系统进行立项登记,并通过平台提交镇级审核。在磋商交易过程中,镇、村交易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将相关交易信息在市、镇交易平台网站和村财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布。
(四)合同签订
拟签订合同经镇级审核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意向人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报送镇农林水务局备案,同时,镇、村交易人员要做好信息登记和公示。此外,集体经济组织还要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在“及时公开”栏公布合同签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