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价格的市场化,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以及其他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
集体资产交易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必须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中出让或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或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产权暂未登记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交易必须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过程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成员由农业、国土、城建、规划、环保、财政、司法、纪检监察、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六条 镇农资办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
(二)对申请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意向和资料进行审核,对复杂交易事项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进行会审;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监督招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进行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镇交易管理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标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标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招标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镇交易管理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聘用成本由竞得人分摊。
镇交易管理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条 镇农资办对辖区内的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一条 镇农资办至少每年要对当地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情况,提出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予以公布。
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再接受其竞投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二是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将达到标准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十四条 须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的标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3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
(四)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五条 凡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函征国土、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报镇农资办审核,并经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要接受镇农资办的指导、审查和监督。
属农用地发包的,可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交易必须在村(社区)办公场所内进行。
村(社区)交易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购置投影仪,并逐步购置视频监控设备,为本地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大额资产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价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
镇农资办结合各村(社区)实际,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第五章 交易的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交易须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 镇农资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予批复。
第二十条 审核资料。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资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二)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说明和图片,以及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拟定的交易合同和《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应提供镇委、镇政府对土地流转事项的审查复函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发布信息。经镇农资办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管理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和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资办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20%计算收取,如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为标的低价计收,如保证金按2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如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镇交易管理中心5天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管理中心5天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至少1名理事会成员和至少3名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并签订《监督见证书》。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管理中心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 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3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镇交易管理中心最后一次组织交易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管理中心即时签订《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镇交易管理中心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石碣镇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交易结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农资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同放弃交易,不予退回保证金。该交易项目由镇交易管理中心另行组织交易,并按规定进行公布。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严格按《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意见》(东农资办〔2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级交易的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在市、镇公众信息网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的程序和要求,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农资办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依照分级标准和相关程序进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根据《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续约申请书。镇农资办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续约。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除在镇交易管理中心或自行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合作改造模式进行“三旧”改造,市、镇相关政府要求公开选择合作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公司股权的,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通过镇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农资办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镇农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石碣镇农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