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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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1-01 09:55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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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在桥头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出让、转让、变卖等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村(社区)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由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镇交易中心及所管理的交易平台不受理《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及所管理的交易平台对所受理的交易事项,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单位

第六条  依照本规则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农村(社区)、村民小组及其集体下属单位,统称为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依照本规则进行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统称为资产交易行为。

第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业主单位必须与镇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委托书》,委托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有关事宜。

第九条  业主单位签订《交易委托书》后,应配合镇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镇交易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业主单位按《业主单位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镇交易中心领取《投标会场纪律》、《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等资料,未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第三章  交易立项

第十一条  符合《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并且经镇农资办审批同意的,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需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单位组织证明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等交易申请的资料;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权属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以及业主单位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资料;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向镇交易中心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信息公告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超过(距离合同到期日)90天。业主单位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镇交易中心审核或联合会审通过后,镇交易中心正式接受立项申请,依照本规则启动交易程序。

 

第四章  交易公告与监督

第十六条  镇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东莞市资产交易网、东莞市桥头镇政府门户网、镇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同时在村(社区)财务栏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信息的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发布不得少于30天。业主单位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应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天。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应在提出交易立项申请前,对立项方案进行表决,行使相应决定权与监督权。

第十九条  公开交易竞价时,必须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各不少于1名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监事会成员也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并签订《监督见证书》。

 

第五章  竞价意向人

第二十条  符合业主单位规定申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则申请参与拍卖、竞投活动,咨询拍卖竞投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可查阅与标的物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意参与拍卖、竞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价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不需营业执照);

(二)《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竞价意向人竞投申请表》;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

(五)按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竞价意向人对《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竞价意向人竞投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竞价意向人通过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后,应配合镇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镇交易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价意向人按《竞价意向人单位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镇交易中心领取《投标会场纪律》、《桥头镇资产交易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资料,未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第六章  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意向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存入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价资格。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须有汇款人出具的该汇款为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的证明书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金额由业主单位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6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竞价意向人汇入保证金后,凭《竞价意向人资料签收回执》及汇款凭单到镇交易中心领取收款收据(代收)。镇交易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后视同正式受理意向申请,保证金退回时收据作废。

第二十八条  竞价意向人未中标的,在竞价交易日或报价截止日期确定未中标之日后三日内,镇交易中心会按原路径退回保证金。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竞价意向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竞价意向人中标的,在签订成交合同后,抵作中标人履行成交合同的押金或预付款,由镇交易中心转汇给业主单位。如按成交合同的规定,中标人不需支付履行合同的押金或预付款,则镇交易中心将保证金按原路径返还给中标人。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第三十条  竞价保证金为成交签约定金。竞价人如经竞价方式确定为成交竞得人,则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如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合同,则所交付的保证金归业主单位所有;如成交后业主单位拒绝签订成交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予竞得人。

第三十一条  在集中竞价的竞价意向人开始报价前,或非集中竞价方式的业主单位作出承诺前,业主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活动。业主单位决定终结交易活动的,由镇交易中心将各竞价人的保证金退还给竞价人。

 

第七章  标的物规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按权属现状和品质现状(其中包括非种类物的数量现状等)及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描述的现状状况交易。

第三十三条 竞价意向人应在参与报价前查阅标的物相关资料及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竞价意向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权属现状、品质现状和其他现状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第三十四条  竞价意向人接到镇交易中心通知,资格审核通过,可向镇交易中心提出到现场看样的预约申请,由镇交易中心组织竞价意向人到现场看样。

第三十五条 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对交易标的状况不了解为由提出撤销交易或不履行成交合同。

 

第八章  竞出价规则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书面报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等三种方式进行。

各类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符合竞价条件者)的原则成交;租赁、发包和承包交易兼顾择优原则。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第三十七条  集中竞价交易的,竞价意向人原则上只能1人出席拍卖竞投大会,若需他人陪同出席的应事前告知镇交易中心,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参加,但出席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有权保留底价。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第三十九条  竞价意向人在集中竞价确定中标人或书面报价开标后到达会场的视作缺席,投标活动不重新进行,因缺席造成的损失由竞价意向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竞价意向人迟到,但在拍卖交易日集中竞价确定中标或书面报价开标前,在不影响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与镇交易中心联系报到,办理竞投的登记和领取竞投牌等材料,参与拍卖竞投,投标活动不重新进行,因迟到造成的损失由竞价意向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成交签约规则

第四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镇交易中心代业主单位提出的报价及业主单位其他形式的报价,为邀请;竞价意向人根据集中竞价、书面报价或网上竞价的要求所作的报价,为邀约;镇交易中心代业主单位接受竞价人的报价,为承诺。承诺生效时,竞价交易达成。

第四十二条  集中竞价成交,或现场开标确定成交人的,竞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签订成交合同。参与报价或现场开标的竞价人如不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提交授权签订成交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成交合同签订后,需补盖单位公章或补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竞得人应于3日内办理,完善合同手续。

第四十三条  网上交易等非现场集中确定竞价成交人的,竞得人应于成交当日或成交后3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合同。

第四十四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如有变更,应报镇交易中心备案。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作出减让业主单位合同利益或降低业主单位原设合同条件的合同变更。

 

第十章  纪律规范   

第四十五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资产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资料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或抬高资产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业主单位或竞价意向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

(六)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举牌竞投规则

 

一、举牌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二、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三、竞投人每次报价都必须举牌,没有举牌的报价,视为无效出价。

四、竞投人举牌报价时,竞投牌应高出头部。

五、第一个举牌报价,默认为底价。

六、若交易底价非整百、整千、整万等整数,第一个举牌报价,默认为底价,第二个举牌报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不低于前一报价的整百、整千、整万等整数。

七、竞投人只举牌而不口头报价,视为默认在前一报价的基础上递增预设固定金额。

八、竞投人可以举牌并口头报价,但报价不能低于前一报价,且递增幅度为预设固定金额的整倍数。

 

 

 

 

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书面报价竞投

规则

 

一、书面报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

二、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三、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报价最高不是原承租方,原承租方可以报价最高的价格竞得交易。

四、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报价最高不是原承租方,原承租方可放弃优先租赁权。

五、原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或原承租方报价不是最高且放弃优先租赁权,出现有2个或以上其他报价最高意向人的,通过抽签方式决定中标方。

 

 

 

 

 

 

 

 

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投标会场纪律

 

为了规范东莞市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招投标活动,保护集体资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纪律。

一、受让意向人携带身份证或其它登记资料原件到场,到场后应服从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经主持人核对身份后方可参与竞投活动。

二、参加交易会的全体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严格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始终保持会场的安静,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严禁大声喧哗。

三、与会人员应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平等待人;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则和程序,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

四、竞投或开标期间,与会人员应将所有通讯工具调到静音状态,与会人员不得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信号,避免影响他人。

五、竞投或开标期间,业主单位和受让意向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镇交易中心人员单独接触,更不能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向中心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投标结果。

六、投标人若有疑问,投标者应及时举手,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及时提出来,由主持人或镇交易中心人员解释,招投标结束后再提的质疑,不作处理,由业主单位和受让意向人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招投标过程中,不准买标、串标、围标,若发现买标、串标、围标等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招投标后,若发现有买标、串标、围标等行为,没收其保证金,标的物归业主单位所有,并报镇公安分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与会人员应各司其职,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九、与会人员进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或无意地损坏镇交易中心的台、椅、凳等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与会人员应按镇交易中心的安排有序退场,受让意向人应向中心归还竞投牌,不按规定归还竞投牌的,作暂不退还保证金处理。

十一、与会人员若有违反以上纪律,主持人可视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作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可要求当事人退场并取消资格处理,若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纪律由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