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石镇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在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资产转让、出租或发包等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在村(社区)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点进行的交易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由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中心及所管理的交易平台不受理《企石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资产交易申请;本中心及交易平台对所受理的交易事项,不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 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依照本规则转让、出租或发包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单位统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转让、出租或发包资产、资源的行为统称为资产交易行为。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本中心签订《交易委托书》,委托本中心办理交易有关事宜。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易委托书》后,必须配合本中心组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本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本中心领取《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流程图》、《投标会场纪律》、《东莞市企石镇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资料,没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三 交易立项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企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并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进入本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向本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照资料。
(二)交易标的产权证明资料;
(三) 资产交易方案;
(四)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纪要原件;
(五)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资产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意向竞投人资格条件,交易资产的使用限制,交易底价、成交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本中心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信息公告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距离合同到期日)超过6个月。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本中心或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本中心正式接受立项申请,依照本规则启动交易程序。
四 交易公告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中心按规定通过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网、本中心网站、企石政府网、镇有线电视发布招标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须同时在村(社区)的公告栏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信息的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发布不得少于30天。在信息发布期限内,经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撤回交易。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须在信息发布结束日3天前向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公示期重新公示。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立项申请前,对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行使相应决定权与监督权。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具体人数自行决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 意向竞投人
第二十条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申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则申请参与拍卖竞投活动,咨询拍卖竞投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可查阅与标的物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意向竞投人在交易前须向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报名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意向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不须营业执照);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意向竞投人对《东莞市企石镇集体资产意向竞投人竞投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接受因信用不良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报名。
第二十三条 意向竞投人通过本中心资格审核后,必须配合本中心组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本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意向竞投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本中心领取《意向竞投人单位操作流程图》、《投标会场纪律》、《东莞市企石镇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资料,没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六 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竞投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存入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价资格。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须有汇款人出具的证明该汇款为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的证明书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金额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3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出让的按交易的底价金额10%—20%范围内计交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意向竞投人汇入保证金后,须凭汇款凭单到本中心领取收款收据(代收)。本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后视同正式受理意向申请,保证金退回时收据作废。
第二十八条意向竞投人未中标的,在竞价交易日或报价日期截止确定未中标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本中心会按原路径退回保证金。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意向竞投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意向竞投人中标的,在签订成交合同后抵作中标人履行成交合同的押金或预付款,由本中心转汇给集体经济组织。如按成交合同的规定中标人不需支付履行合同的押金或预付款,则本中心将保证金转汇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原路径返还给中标人。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第三十条 竞价保证金为成交签约定金。竞价人如经竞价方式确定为成交竞得人,则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成交合同。如竞得人不签订成交合同,则所交付的保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成交后集体经济组织拒绝签订成交合同,则应当等额返还保证金。
竞投人竞得交易标的后因自身原因弃标,第2次重新组织交易时,若该竞投人继续报名,其须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至少提高该交易项目一般设定的保证金金额2倍以上。
同意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第3次重新组织交易时,不再接受其交易报名。
第三十一条 在集中竞价的意向竞投人开始报价以前,或非集中竞价方式的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承诺以前,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活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终结交易活动的,由本中心将各竞价人的保证金退还给竞价人。
七 标的物规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按权属现状和品质现状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料描述的现状状况交易。
第三十三条 意向竞投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现场看样,全面了解标的物状况。
第三十四条 意向竞投人在参与报价前应当查阅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及进行尽职调查和现场勘查。意向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权属现状、品质现状和其他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转让。
第三十五条 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对交易标的状况不了解为由提出撤销交易或不履行成交合同。
八 竞出价规则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书面报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各类竞价交易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符合竞价条件者)的原则成交;租赁和发承包交易兼顾择优原则。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十七条 原承租人的出价不是最高报价,但于确定成交人之前主张租赁优先权并要求以本次竞价的最高报价者同等条件承租的,由原承租人以该最高报价成交。该最高报价原出价者不成交。
第三十八条 集中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原则上只能1人出席竞价大会,若须他人陪同出席的须事前知会本中心,经本中心同意后方可参加,但出席人员最多不超过2人。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保留底价。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按照《交易方案》所规定的方式选出最终竞得人。
第四十条 意向竞投人在集中竞价确定中标人或书面报价开标后到达会场的视作缺席,投标活动不重新进行,因缺席造成的损失由意向竞投人自己承担。
第四十一条意向竞投人在竞价交易日集中竞价确定中标或书面报价开标前到达会场的视作迟到,在不影响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与本中心联系报到,办理竞投的登记和领取竞投牌等材料,参与拍卖竞投,投标活动不重新进行,因迟到造成的损失由意向竞投人自己承担。
九 成交签约规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本中心代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报价及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形式的报价,为邀约邀请;意向竞投人根据集中竞价、书面报价或网上竞价的要求所作的报价,为邀约;集体经济组织或本中心代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接受某一报价为成交价的表示,为承诺。承诺生效时,竞价交易达成。
第四十三条 集中竞价成交,或现场开标确定成交人的,竞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签订成交合同。参与报价或现场开标的竞价人如不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事先提交授权签订成交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成交合同签订后,需补盖单位公章或补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竞得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善合同手续。
第四十四条 网上交易等非现场集中确定竞价成交人的,竞得人应于成交当日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合同。
第四十五条 成交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如有变更,须报本中心备案。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作出减让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利益或降低集体经济组织原设合同条件的合同变更。
十 纪律规范
第四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资产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或抬高资产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意向竞投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本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
(六)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十一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