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入款项监管的通知
南城办〔2013〕28号
关于加强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收入款项监管的通知
各级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入款项(以下简称土地款)的监管,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府令第12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禁使用土地款进行股东分红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变相分配土地款。
二、土地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款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2.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集体承担并经集体确认的支出;
3.土地办证税费;
4.土地开发费用;
5.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6.偿还集体贷款。土地款专户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进行续贷的,续贷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为办理续贷相应支取的款项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7.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三、使用土地款前,由使用单位提交申请书,并填报《南城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审查表》。
四、经审批后转出的土地款,按申请用途进行使用,区委派会计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农资办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对于不遵守规定,未经区办事处同意,擅自使用土地款或将土地款挪用作其他用途的,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社区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先停职再查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南城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