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南城办〔2013〕53号
关于印发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现将《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城区办事处
南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社区基层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发包和出租,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以及其他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
集体资产交易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必须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中出让或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单位,其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自愿、诚信、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农资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建设和管理南城区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第七条 区农资办负责辖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
区办事处成立南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由区农资办管理。交易中心独立设置,交易场所设在南城区办事处,交易中心必须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第八条 区成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办、国土分局、城建办、规划所、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纪检监察办、三旧办、农资办组成,负责对区农资办审查认定的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复杂交易事项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源性资产出让或合作开发;原值或估计市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农资办审查认定的其他处置事项。
第九条 区农资办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招投标的进行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标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标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招标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负责本单位资产交易,并按照区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易程序,组织和实施交易。
第十二条 区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区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三条 区农资办应对辖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合格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四条 区农资办每年要对当地受让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履约及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按集体资产设定的条件,提出集体资产受让人的黑名单,经区农资办审查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录入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并予以公布。
对被录入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接受其竞投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及发包。
(二)单宗合同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24万元以上(含24万元),或单宗合同物业建筑面积
(四)原值或预估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变卖、置换、处置等。
(五)单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特许经营权的出租。
严禁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达到区交易标准的资产,必须统一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场所内交易。
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场所应配备适当的交易组织管理人员,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为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要接受区交易中心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照区的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制定,并报区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大额资产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区农资办应结合各经济组织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在合同到期前协议续约:
(一)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占集体经营总收入的25%以上,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三)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经济组织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四)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
(五)履约良好、递增幅度大(10%)、增资扩产快(合同期内增资50%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快捷通道。当出现非正常原因停租,可以不提交区交易中心交易,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应按规定提交区农资办审批(详见附件6),审查同意后即可实施,原则上标的金额不能低于原租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续约。符合续约条件的,应提前6个月与对方商议续约条件。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应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农资办提交《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对已出租物业可在合同到期前90天内提前申请立项,并同时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区农资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四条 审核资料。交易立项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区农资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3);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发布信息。经区农资办审核同意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区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4),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市、区公众信息网、南城有线电视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当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发包和出租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区农资办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区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区交易中心变更信息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5000元,出租(发包)的按不少于底价2个月租金金额计交。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1万元以下的,当场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区交易中心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当事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理事会1人、监事会成员2人、股东代表2人到场见证监督交易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区交易中心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交易。区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3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区交易中心最后一次组织交易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竞投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九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区交易中心即时签订《南城区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5)。区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区公众信息网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区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区农资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放弃交易项目由区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交易。因旧合约临近到期,无充足时间再开展交易的,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提交相关资料,报区农资办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市、区公众信息网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区农资办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纪检监察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合作以改造模式进行“三旧”改造,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公开选择合作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属下公司股权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通过区资产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由区办事处确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区农资办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区农资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
附件1:
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流程
在5个工作日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集体经济组织 填写《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区农资办 准备好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拟定的合同、土地流转事项的区办事处审查复函以及相关资料。 审查社区、小组提供交易所需的各项资料。 区交易中心 与社区、小组签订委托协议,将交易项目的信息在市、区公众信息网和区有线电视公开发布。社区、小组要在财务公布栏公布。 区交易中心 接受受让意向人(法人)咨询和报名,并核实相关资料,收取和管理交易保证金。 区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理事会和监事会见证;区农资管理机构监督交易过程。 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区办事处公众信息网公开交易结果。社区、小组在财务公布栏公布。 5个工作日内在区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 区农资办 对交易的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区交易中心、集体经济组织、区农资办 集体经济组织 区农资办 集体经济组织 区交易中心 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2:
社区(小组)编号: | ||||||||||||
区编号: | ||||||||||||
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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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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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本信息 |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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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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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经营性资产 |
□非经营性资产 |
□资源性资产 | |||||||||
资产用途 |
|
资产数量(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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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合同年限 |
年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订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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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年 |
固定资产原值 |
元 | |||||||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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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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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概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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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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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表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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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资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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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单位负责人(盖章): |
日期: | ||||||||||
备注:一、“资产类别”中项目、“拟订交易金额”的单位为可选择项,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用“ √ ”表示。 | ||||||||||||
二、本表一式三份,集体经济组织、区农资办、区交易中心各一份。 | ||||||||||||
附件3:
集体经济组织编号:
区农资管理机构编号:
区交易中心编号:
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我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拟将下列资产委托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制订如下交易方案:
一、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资产名称: 。
2.资产地点: 。
3.资产类型: (集体物业 /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4.资产面积: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
5.现有资产用途: 。
6.资产数量(规格): 。
7.固定资产的原值: 元(大写: 元)。
(二)权属情况
1.权属人名称: 。
2.权属证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抵押证号: 。
3.抵押期限: 。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方式: (出租/出让/发包)。
(二)资产用途: 。
(三)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 。
(四)交易底价: 元(大写: 元)。
(五)收款方式:
(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按 (月/季/年)收取,每 (月/季/年) 日前交付当 (月/季/年) (租金/承包款/管理费)。
(六) 递增方式(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每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递增幅度为 %。
(七)合同履行保证金按中标价的二个月租金收取。
(八)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方式按《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九)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 个月。
(十)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十一)其他要求: (负担费用) 。
三、其他
(一)资产交付时间: 。
(二)资产交付方式: 。
(三)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四)交易现场见证监督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交易地点: 。
(六)竞得人确定原则: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四、本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生效。
东莞市南城区 经济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小组)编号:
区交易中心编号:
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南城区 经济联合社
受托方(乙方):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一、甲方根据《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委托乙方对 (资产名称) 的资产进行公开交易,乙方要按甲方制定的《南城区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社区、小组编号: )的资产交易要求组织交易。
二、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该项资产交易的所需资料,并做好相关工作;乙方按规定做好该项资产的交易信息公布、交易保证金管理、组织现场交易等工作。
三、甲方对乙方组织交易的结果均予承认,本协议在该项资产交易结束后自行作废。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5:
社区(小组)编号:
区农资管理机构编号:
区交易中心编号:
南城区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
出租人/出让人(甲方):南城区 经济联合社
竞得人(乙方):
甲方根据《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在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对 (资产名称)(交易方式) ,最终确定乙方为竞得人,现就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一、资产的情况
(一)资产地点: 。
(二)资产面积: (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
(三)交易资产的数量: 。
二、交易双方的约定
(一)交易方式: (出租/出让/发包) 。
(二)资产用途: 。
(三)收款方式: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和保证金)。
2.乙方缴纳的 (租金/承包款/管理费)按 (月/季/年)收取,每 (月/季/年) 日前交付当 (月/季/年) (租金/承包款/管理费)。
(四)乙方缴纳的 (租金/承包款/管理费) 递增方式:每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递增幅度为 %。
(五)合同履行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六)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 个月。
(七)资产交付时间: 。
(八)资产交付方式: 。
(九)其他事项: (负担费用) 。
三、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与甲方签订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乙方放弃竞得资格,乙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出租人(出让人)、竞得人、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区农资办各存一份。
出租人/出让人(甲方): 竞得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指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人:南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盖章)
南城区农资办
(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6:
区农资管理机构编号: 区交易管理中心编号: | |||||||||||||
南城区集体资产交易快捷通道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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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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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本信息 |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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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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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经营性资产 |
□非经营性资产 |
□资源性资产 | ||||||||||
资产用途 |
|
资产数量(规格) |
| ||||||||||
拟订合同年限 |
年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订交易金额 |
|
□元/月 |
□元/年 |
固定资产原值 |
元 | ||||||||
交易方式 |
|
交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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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过快捷通道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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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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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单位负责人(盖章): |
日期: | |||||||||||
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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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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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区农资办 |
区交易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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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资产类别”中项目、“拟订交易金额”的单位为可选择项,各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用“ √ ”表示;二、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区农资办、区交易中心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