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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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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4-01-21 10:38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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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在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增加交易规则的可操作性,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东府〔2013146)等文件精神,结合莞城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镇级(街道)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出租或发包等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交易规则。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点的交易活动,参照适用本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镇级(街道)交易是指由镇(街道)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村级交易是指由村(社区)组织交易。未达到镇级(街道)交易标准的村、组集体资产,应当统一在村(社区)交易点内交易。村级交易点要配备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备。村级交易工作接受交易中心和莞城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受理《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莞城府〔201258号)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对所受理的交易事项,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主单位

第八条  业主单位可以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达到以下标准的,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达到本交易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3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建设用地1亩以上出租临时非农用途或出租1年及以上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8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五)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莞城农资办会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联席会议不同意的,本次交易终止。

(一)单宗合同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含10亩,不含50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出租临时非农用途或出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宗合同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四)原值100万元以上1000以下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达到以下标准的,属于重大资产交易。须经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会商通过后,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会审小组不同意的,本次交易终止。(会审小组成员由“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

(一)单宗合同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10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建设用地10亩以上出租临时非农用途或出租10年以上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20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20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四)原值100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与交易中心签订《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委托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在公示期内,由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及时向分管领导及街道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必须按《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交易中心领取《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流程图》、《投标会场纪律》、本交易规则等资料,没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第十五条  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需上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申请续约立项,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续约申请达到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莞城农资办提交续约申请书,莞城农资办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续约。批复不同意续约的,按照本交易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二)续约标的未达到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由经联社同意审批后,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续约。

(三)出于地域性竞争招商或更新改造需要提前续约的项目,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12个月内,由原受让人提出书面续约要求,需经莞城农资办审批同意,方可按续约程序办理。

依照规定续约的,业主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发布续约信息。

第十六条  短期小宗零碎资产的交易或合同续期,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后,可由业主单位直接进行交易或合同续期。

对短期小宗零碎资产的认定,由莞城农资办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别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经交易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关于适用本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街道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立项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需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向莞城农资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业主单位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二)业主单位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和图片,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定的交易合同;

(五)凡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业主单位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函征国土、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报莞城农资办审核,并经街道党委、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

(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向莞城农资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莞城农资办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正式接受交易项目,依照本交易规则启动交易程序。

 

第四章  交易公告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或东莞市莞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及街道有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业主单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须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栏公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信息的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信息发布不得少于30天。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莞城农资办同意, 业主单位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业主单位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在交易日3天前向莞城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莞城农资办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实施(试行)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须在提出交易立项申请前,对立项方案进行表决,行使相应决定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具体人员、人数自行决定)和监事会三分二以上成员到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如不到场见证监督,要经书面确认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五章  竞价意向人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业主单位规定申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则申请参与拍卖竞投活动,咨询拍卖竞投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可查阅与标的物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意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价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价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不须营业执照);

(二)《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竞价意向人竞投申请表》;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交);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竞价意向人对《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竞价意向人竞投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竞价意向人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后,必须配合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交易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竞价意向人必须按《竞价意向人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意向人操作流程图》、《投标会场纪律》、本实施(试行)等资料,没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第六章  竞价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意向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存入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价资格。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价意向人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须有汇款人出具的证明该汇款为竞价意向人的交易保证金的证明书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

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收取。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1万元以下的,当场凭收据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交易中心在竞价交易日或开标日后7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保证金。因退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竞投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竞价意向人中标的,在签订成交合同后,所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转汇给集体经济组织。如中标人拒绝签订成交合同,则所交付的保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七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莞城农资办有权做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七章  标的物规则

第三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按权属现状和品质现状(其中包括非种类物的数量现状等)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料描述的现状状况交易。

第三十九条  受让意向人应当在参与报价前查阅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及进行尽职调查和现场勘验。受让意向人参与报价以前,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权属现状、品质现状和其他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转让。

第四十条  受让意向人接到交易中心通知,资格审核通过,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到现场看样的预约申请,由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意向人到现场看样。

第四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对交易标的状况不了解为由提出撤销交易或不履行成交合同。

 

 竞出价规则

第四十二条  集中竞价交易的,受让意向人原则上只能1人出席拍卖竞投大会,若须他人陪同出席的须事前知会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参加,但出席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第四十三条  受让意向人在开标前未到达会场的视作迟到,作放弃投标权处理,因迟到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意向人自己承担。

 

 成交签约规则

第四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交易中心代业主单位提出的报价及业主单位其他形式的报价,为邀约邀请;竞价意向人根据集中竞价、书面报价或网上竞价的要求所作的报价,为邀约;交易中心代业主单位接受竞价人的报价,为承诺。承诺生效时,竞价交易达成。

第四十五条  集中竞价成交,或现场开标确定成交人的,竞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场签订《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或东莞市莞城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及街道有关媒体公开发布,经联社也同时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结果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参与报价或现场开标的竞价人如不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事先提交授权委托书。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莞城农资办备案。

 

第十章  纪律规范

第四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资产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或抬高资产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受让意向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

(六)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街道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莞城府〔201363号)随即终止。《莞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莞城府〔201258号)如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解释权归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