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凤岗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负责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设置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农林水务局具体负责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组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林水务局、国土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纪检监察办、镇交易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五条 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对特定行业、特殊用途、面积较大、金额较大等可能影响后续监管的交易项目可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招投标的进行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招投标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九条 农林水务局要对镇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条 农林水务局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审查后统一在市级交易网站上予以公布。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情况:
(一)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与业主单位有行政隶属或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单位可剔除。关联单位是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本村内村组、村组下属单位或全资企业、村组参股投资企业等)。
(二)同一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同一竞投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三)在全市范围内,法人或自然人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报名交易累计6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6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四)因承租人不按合同到期条款逾期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造成纠纷的。
(五)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六)由镇政府依制度规则认定上报或集体资产受让人具有其他不良履约情况的。
若欠款人还清所有欠款,镇可向市农资办申请即时更新名单。法人或自然人已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不受理其续约交易申请和磋商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中对意向竞投人设置条件要求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用地、鱼塘等农业资源发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其交易对象可设定为本村(社区)户籍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二)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社会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要求不应超出一般性分类的需要,经营范围不宜过窄;
(三)可设置环保、安全和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性需要;
(四)鼓励业主单位设置信用条件,但须有明确标准,原则上在交易方案和招标公告中须有“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竞投报名”的条款。
镇农林水务局须慎重审查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的设置。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模式包括现场交易和网上竞投两种模式。现场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合同月租1000元及以下的集体物业(不含土地资源)使用权发包、出租,原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等小额资产的交易,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并上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批后,可直接进行交易或续期。
除上述小额资产可直接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必须上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严禁将达到标准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镇村产业规划、诚信经营、按时交租的标的,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续约租金单价原则上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林水务局提交续约申请书。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原合同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的,须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续约交易。原则上,提前续约申请不能超过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年。
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股东代表大会的续约表决权可向理事会授权,授权范围须明晰,授权期限结束或换届后,须重新授权。向镇农林水务局申请续约须提交的资料:
(一)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章的续约申请书;
(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材料;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
(四)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证明材料;
(五)农林水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天,原承租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的,原则上不受理。原承租方被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不受理其续约申请。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原值200万元以上大额资产所有权的出让,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基础。
第十六条 符合市、镇等各级政府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公共利益、民生项目、专用配套设施、资产置换或资产作价投资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交易。适用磋商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镇政府书面同意,且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二)符合市、镇等各级政府产业导向规划政策、公共利益、民生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用配套设施、资产置换或资产作价投资等特殊需要项目。
(三)资源、大额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立项。集体资产应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林水务局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农林水务局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距离合同到期日)超过90天。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方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审核资料。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农林水务局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经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进入镇交
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凤岗网》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发包和出租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农林水务局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至少在此前确定的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农林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镇交易中心变更信息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3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镇交易中心一般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中心一般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邀请见证。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农林水务局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凤岗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农林水务局备案。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除在镇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合作改造模式进行“三旧”改造,市、镇相关政策要求公开选择合作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属下公司股权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通过镇交易中心选择合作方。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农林水务局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亦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7月29日印发的《凤岗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凤府办[201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