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以下称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交易价格的市场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出让(发包)、出租、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三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或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产权暂未登记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交易必须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要接受镇纪检监察办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本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中介服务和日常管理机构,与镇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组织交易事项公示;
(二)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三)归集、保存交易档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条 集体资产按一定标准分别在镇交易中心交易或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交易细则,须符合本办法的精神,报镇农资办审定备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
(四)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条 除第九条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属农用地发包的,可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交易必须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体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监事会成员如不到场见证监督,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先提出交易立项书面申请,交镇党政办按需要征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提交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表,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资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二)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和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农资办按有关要求审核交易材料无误后,转交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镇交易中心将受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大岭山镇政府网站和镇有线电视进行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第十五条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资办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前须向镇交易中心提交: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交易保证金;
(三)按照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收取。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交易日由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只有1个受让意向人的,受让意向人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得交易;有2个受让意向人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镇交易中心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两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镇交易中心应向集体经济组织退回交易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提出交易申请。
受让意向人的交易出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否则视为无效出价。在等价条件下,原承租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从高到低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在大岭山镇政府网站和镇有线电视公开交易结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交镇农资办和镇交易中心各一份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该交易项目由镇交易中心另行组织交易,有关情况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必须按经有关程序审核通过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会议记录、成交确认书、正式合同等)送一份到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须先报镇政府审批,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续约。有关资料送一份给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严禁进行分拆(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用地除外),以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镇纪检监察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镇纪检监察办依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岭山镇农资办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