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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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4-01-10 15:45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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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所有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镇属有关部门、镇属全资企业、社区(村)及其下属集体经济组织,统称为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交易的财产,在本办法中统称为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交易是指业主单位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有偿发包、出租、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主要包括:农业用地的发包、建设用地的出租以及厂房、商铺、专业市场、设施设备的发包、出租、出让和变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以业主单位为出让方或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行政办公、公益、军事等土地交易行为除外。集体资产交易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必须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中出让或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暂未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交易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过程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信实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镇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本镇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业主单位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业主单位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

(四)监督业主单位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经济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成立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与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并逐步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并核对原件,管理交易保证金;

(三)统一发布业主单位资产交易信息;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交易资料档案。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其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八条  镇会计核算中心至少每年要对当地受让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履约记录、诚信记录等情况,对于屡次拖欠租金、拖欠工人工资甚至逃匿的,或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集体资产受让人,将其个人信息录入黑名单,汇总后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共享信息资源备案。

 对被我镇及市共享资源中列入黑名单的集体资产受让人,不再接受其受让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在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内,根据我镇的实际,制定分级交易标准,使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分别在镇和业主单位按规范、公开的交易程序进行。其中,达到镇交易标准的交易由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实施,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业主单位实施的交易过程要接受镇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管,并符合制定的交易规则。一是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交易标准的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交由业主单位依规自主交易。

 第十条  以下的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产权交易:符合标准的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规定须进入市一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2、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二)租赁交易:符合标准的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1工业出租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厂房、宿舍、仓库等工业租赁:

 ①单宗合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下同);

 ②租期超过5年(含5年,下同);

 ③第一年年标的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

 2、商业出租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商场、商铺、办公楼等商业租赁:

 ①单宗合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②租期超过3年;

 ③第一年年标的金额超过30万元。

 3建设用地租赁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①单宗合同占地面积3亩以上;

 ②租期超过5年。

 4农业用地发包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林地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等农用发包:

 ①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

 ②租期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未达到镇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交易,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由业主单位自主组织交易,交易必须在属地业主单位办公场所内进行。

 业主单位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同意后组织的自主交易要接受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具体交易细则以业主单位参照镇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执行,并报镇会计核算中心、交易中心审查备案。交易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购置投影仪,并逐步购置视频监控设备,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业主单位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集体资产拟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业主单位向镇会计核算中心提交资料立项。

 第十三条  审核资料。镇会计核算中心在收到业主单位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按规定与项目委托的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镇电视台、大朗镇公众信息网等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同时,业主单位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及见证人名单。

 属于集体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属于发包、租赁类别的资产交易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由业主单位组织意向人实地查看该标的物,报名人要在交易日1个工作日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同意, 业主单位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业主单位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应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镇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为维护原承租者的合法权益,拟资产交易的业主单位应该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间向原承租者告知该标的物拟进行交易的信息。

 第十五条  受理报名。集体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对于产权转让的,原则上收取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30%作交易保证金;对于租赁类别的,原则上收取交易标的物3个月租金作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设上限,若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对于特殊项目需要提高交易保证金的,由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会计核算中心同意后,按批复意见实施。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交易受让意向人须在交易日1个工作日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对于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可缴纳现金;对于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但其金额不得少于另一交易的交易保证金。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当场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镇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者按程序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以有效票据为准)后,镇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邀请见证。业主单位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镇纪检、司法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该业主单位工作人员监督全过程(社区(村)原则上见证人员为理事会不少于1人、监事会不少于1人)。业主单位须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按职责义务,仍须承担监督责任),交易照常进行。

 第十七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合格受让意向人提出受让申请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三次(时间规定:产权交易类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租赁交易类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交易不成功,再次申请交易涉及降低标的价的,需要按程序重新申请交易)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业主单位可在3个月内按程序在镇交易中心进行邀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竞投结果应在业主单位财务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

 采取明标明投(或明标暗投)方式的,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明标暗投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若不存在原承租方的,价格与条件相同,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第十八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镇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3个工作日;同时,业主单位须在财务公布栏公布3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进行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业主单位要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复印件送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若中标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进行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业主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以及按合同规定补充合同履行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业主单位所有,两次故意弃标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依规自主交易程序:对于未达到镇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各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批立项,经审核同意后,在业主单位公布栏公布拟交易资产信息不少于3个工作日,之后由业主单位组织交易人员进行交易。社区(村)现场必须有理事会不少于1人、监事会不少于1人见证。交易完成后,要在业主单位公布栏公示交易结果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交易双方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资料(包括成交确认书和投标记录等)上报镇交易中心,将合同复印件一份交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业主单位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业主单位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单位居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索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单位集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三)按规定必须但未经过股东代表会议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表决同意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必须在清偿业主单位所有债务,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一)续约项目的租金年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含30万元),一是租金等于或高于原来租金标准的,属于社区(村)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属于镇属资产的由公司业务会议通过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续约,并报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二是租金低于原来租金标准的,可由业主单位向镇会计核算中心提交续约申请书,详细列明租金低的原因,报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属于社区(村)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属于镇属资产的由公司业务会议通过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续约。

(二)续约项目的租金年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属于社区(村)的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续约,最后报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社区(村)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与承租或承包方签订合同: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被市镇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

(二)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四)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业主单位要根据镇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大朗财政分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朗财政分局和大朗镇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