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补充细则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号 东坑镇党政办公室 东府办字〔2016〕19号 |
关于印发《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补充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补充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程序,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2014〕61号),结合我镇当前交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细则:
一、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
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或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
(1)重大项目: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特定项目;
(2)公益项目:用于公办卫生医疗、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项目;
(3)扩产项目:在我镇辖区范围内租用或自建物业面积
(4)合作项目:以合作投资开发形式的项目。
二、小额资产交易
小额资产是指按以下标准,通过资产的历史成本价或历史交易价等标准认定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小额资产:
(1)单宗合同面积1亩以下(含1亩,下同),且出租年限2年以下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单宗合同总标的金额2万元以下、单宗合同面积
(3)原值5万元以下动产、设备耗材的集体资产转让、变卖交易。
小额资产交易由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小额资产必须上平台交易一次,交易成功后,若在原交易方案期限内改变承租方的,村可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交易不成功的,允许于自交易终止之日起在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以上关于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的条例,作为《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补充细则,与《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适用,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