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城府〔2013〕18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区办事处
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府令第1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区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集体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我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协助社区审计等工作,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第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表决通过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物业转让、土地转让、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
(四)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发包出租、土地租赁(工商业用地租赁、10亩以上的农用地租赁或租期15年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长期及固定资产购入和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讨论通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
(七)法律、法规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并报区办事处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社区两委干部、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户代表必须持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社区党组织在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参照示范章程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区办事处审核和备案,并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十六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民小组和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的刻制,要分别相应经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区农业办公室的批准。
第十七条 新公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注明启用日期,并下发启用通知。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组织公章由社区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使用。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理事长(经联社和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会计、出纳不能直接保管公章。各社区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区办事处审批备案,如更换保管人,须及时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二十条 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公章主要用于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公章主要用于居务工作。如出生证明、婚姻状况、因婚丧嫁娶迁出迁入等。
第二十三条 经联社和经济社公章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活动。如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一般性的事项,社区党组织公章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同意后使用,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后使用或可在居委会主任授权社区“两委”干部的情况下在其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签名盖章有效,居民小组公章由居民小组长签字同意后使用,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由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同意后使用,另外,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须按规定审批后办理盖章手续。公章保管人凭审批人签字后办理盖章,做好使用登记并复印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一般经济合同,在签订、变更或期满续约,需要使用公章时,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超过5万元基建工程,还须提供投标记录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
属重大经济合同,如涉及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工商业用地租赁、10亩以上的农用地租赁或租期15年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土地转让、物业转让、借入款项、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其它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等重大经济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首先要有经区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其次经联社须凭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东城区经联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经济社须凭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东城区经济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财务人员才可以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否则将对公章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等事项,公章保管人要编制《东城区社区公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公章使用情况,以备查阅。公章保管人应定期整理留存资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归档备案,定期移交社区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用印前,公章保管人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检查有无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不得在空白便条或纸张上盖章。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相应组织机构负责人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章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集体经济组织委派会计和委派出纳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三十二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做好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
年度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财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经区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年终或专项预算实施后要及时做好决算。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强化股东分红管理,建立可增可减的股东分红管理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以2011年实际个人分红水平为分红管理基数,严格控制分红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水平低于2011年的,当年股东人均分红水平不得超过2011年股东人均分红水平。
每年年初集体经济组织将上年的股东分红方案送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经区办事处同意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分红总额要严格限定在区办事处审查金额内。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分红方案经区办事处同意前,对股东进行预分红的总额不应超过年度收益分配预算所定分红总额的60%。
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人均分红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增加分红条件;
(二) 符合区办事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的规定;
(三) 经联社当年股东拟分红总额不超过集体当年收益的40%,经济社当年股东分红拟分红总额不超过集体当年收益总额的80%;
(四) 集体经济组织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
(五) 增加股东分红后,不造成集体当年收不抵支;
(六) 分红方案提出时上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
(七) 集体经济组织上年收益总额为正数;
(八) 申请增加分红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市属欠发达村范围。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市镇(街道)股权继承政策制度办理。
股权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的公益和福利支出,个人股的收益主要用于股东分红。股权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收益也可用于股东分红。
第四十条 社区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东城区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严禁借款分配。未经区办事处批准,社区干部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四十二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每月后9日内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区汇总后,每月下旬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一)经联社
经联社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为1万元,在审批权限内,经审批人审批后,财务执行开支;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需按如下程序进行:
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执行开支;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执行开支;1万元-5万元的,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执行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才能执行开支;1万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执行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二)经济社
经济社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为5000元,在审批权限内,经审批人审批后,财务执行开支;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需按如下程序进行:
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才能执行开支;5000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才能执行开支;5000元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才能执行开支;5000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财务才能执行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物资设备购置、工程付款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四十四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履行开支审查与财务管理相关手续。市、区办事处公务来人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节俭原则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就餐开支。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经济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3%以内;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经济社,接待费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工商业用地租赁、10亩以上的农用地租赁或租期15年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土地转让、物业转让、新增借款、坏账核销、出资50万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投资、原值50万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或交易的民主决策程序;
(五)社区干部薪酬;
(六)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构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签订要求,具体包括:
(一)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1.合同谈判。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合同谈判人员与对方商谈初步意向。
2.合同草拟。与对方确定合同起草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起草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征求区专业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草拟合同条款。
3.合同条款讨论。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合同文本草稿。
4.合同签订单位。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以股份经联社或股份经济社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
5.合同签订。合同谈判人员就合同文本草稿与对方商谈。协商一致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订合同。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视具体情况终止谈判或重复前述步骤。
(二)重要合同的签订要求
凡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为重要合同。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工商业用地租赁、10亩以上的农用地租赁或租期15年以上的农用地租赁)、土地转让、物业转让、借入款项、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其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重要合同的签订在遵循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基础上,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1.征求意见。为减少合同漏洞,防范法律风险,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必须填写《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经社区加具意见、区司法分局审核和完善后,才能签订。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经济合同审查表时,应尽量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接到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经济合同审查表和相关资料后,经联社、区司法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必要,并在签订时进行见证或公证。
2.签名表决。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前,要召开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表决。要按照表决的内容与对方签订合同,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事项与表决的内容有不同,需再次召开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签名表决提倡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在表决情况记录表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因定价方式造成不能确定的内容可以不予注明):
(1)涉及土地流转的要注明: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三通一平费用、办证费)的金额、受让人、土地流转期限等。
(2)涉及借入款项的要注明:借入金额、借入币种、借入款项用途、借入款项年限、借入款项利率、贷款金融机构、还款计划。
(3)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的要注明:物业位置、物业面积、每月应收金额、定价方式、定金、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维修费、租赁税费)的金额、承租人、出租期限等。
(4)涉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或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要注明:购建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付款方式等。
(5)涉及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的要注明:项目情况、出资额、出资方式等,非全资投资项目根据情况注明出资比例、占投资项目股份等。
(6)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要注明:处置资产的明细项目、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过户费、清理费)的金额、受让人等。
(7)涉及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的要注明:开支内容、开支上限、定价方式。
3.报送审批。重大经济事项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东城区经联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或《东城区经济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并附上双方确认的合同草案和股东代表、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以及经区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复印件等资料,上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再呈区领导审批通过;属特大经济事项如:30亩以上的土地转让、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物业买卖等,须提交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与对方签订合同。否则公章保管人不予盖章,财务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收付款手续。经区审查通过后,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需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送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复核及备案。
(三)合同的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
(1)合同要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合同。
(2)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套用示范文本。
(3)合同要盖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即使用经联社、股份社公章),要有法人代表签章。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要盖有该单位、组织的公章,同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对方为个人的,合同要有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4)合同要有签订日期,多页合同要盖骑缝章。
2.权利义务的约定。
(1)有关本方义务的条款,应考虑在现实环境下能否及时兑现,避免造成因义务不能履行导致权利难以实现甚至带来不必要赔偿。
(2)涉及本方重要权利的限制条件,应考虑在现实环境特别是政策环境下能否实现,避免出现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权利难以实现。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应做好保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合同存档
1.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会计人员不兼任档案员的,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合同复印件给会计人员备查。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的经济社,提倡由社区居委员会保管合同档案。
2.合同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一个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档案员应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合同保存期限定为永久保存。
(二)合同编号
会计人员应对备查的合同复印件进行统一编号。提倡采用 “类别-合同主号-合同明细号-年度”的编号格式。“类别”指合同类别,可以分为基建、租厂、租铺、租地、农业、其它等;“合同主号”用于区分不同缔约人不同项目的合同,“合同主号”为数字序号;“合同明细号”用于区分同一缔约人同一项目下签订的不同合同(包括变更合同),“合同明细号”为数字序号;“年度”指签订合同的年度。
(三)合同查阅
合同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填写《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有权查阅合同正本。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登记和兑现,具体操作:
(一)合同登记
1.会计人员要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
2.登记的方式可以采用手工登记或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的,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登记内容并装订成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
3.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产生的数据,属于会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合同兑现
1.会计人员要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并每月汇总合同兑现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告。
2.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时应填写付款呈批表。付款审批人和会计人员要注意付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的付款。
3.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积极依据合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应得利益。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变更和中止,具体操作:
(一)合同变更
1.需变更合同(包括合同期满需续约)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
2.若需变更的原合同(包括合同期满需续约)属于重要合同,且变更的内容与原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内容有不同,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再次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之后,再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再呈区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变更和续约。
(二)合同中止
1.合同中止,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2.属于重要合同或合同中止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讨论。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应在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版块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栏目下,张贴近一个月以来合同签订、中止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股东(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区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区办事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经济合同没有经过区司法分局审核;
(三)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
(四)合同需续约或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在原合同中更改或仅作口头商定,没有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将合同原件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五十三条 除特殊的事例,经区办事处同意后,可另行处理。
第八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经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农资金要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要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要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五十五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应当及时清还,超过30天由会计入账。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5万元的建设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区办事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支付工程款的具体程序为:
(一)负责基建的干部根据合同规定或工程实际进度填写《工程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并签名确认;
(二)会计根据合同和账簿付款记录对付款呈批表进行复核签名;
(三)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名;
(四)承建商开具发票;
(五)出纳将工程款拨入承建商银行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承建商要求将款项拨入非本工程合同签订的承建商账户上,必须由承建商提交委托付款书。
第六十一条 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六十三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出让和使用权的出租等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区办事处建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规范制定交易的类型、准入标准和交易程序。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通过区办事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市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招标公告、投标和交易结果公示。根据实际情况,需进入市级交易平台的,经区同意批准后可进入市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资产交易具体规定按照《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集体经济组织借款具体规定按照《东城区加强社区及股份合作社贷款管理的规定》执行。
凡有借款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区办事处应对借款资金实际流向、减债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追踪监控,确保借款合规使用、如期偿还。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由土地资源产生的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及按相关政策给予分配返还的土地税费项目、土地出让金,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第六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使用范围第五十条(一)至(三)项及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区审查;属于(四)至(七)项及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区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区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笔资金的使用都要有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十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十一条 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每月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七十二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由当地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或裁决。如有必要,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当地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账目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或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1日前要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产权所有证、合同、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第八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产权所有证、经济合同等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时立即将原件交单位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算和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电算化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二条 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合同兑现登记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八十三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二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四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要组织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八十六条 区办事处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款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八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区办事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社区“两委”成员,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对于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成员,建议依法罢免;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集体理财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理财签名或抵制理财的;
(五)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十条 对于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财会人员,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集体财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责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
东城区社区公章移交登记表
编号 |
公章名称 |
移交人 |
接交人 |
监交人 |
移交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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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城区社区党委、党(总)支部、居委会、 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章使用申请表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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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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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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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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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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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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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东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居民小组
公章使用申请表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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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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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居民小组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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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审批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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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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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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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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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东城区社区公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
用印日期 |
用印类别 |
内容摘要 |
批准人 |
经办人 |
用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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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
索引号:
呈审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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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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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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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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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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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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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事项概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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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联社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司法分局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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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本表一式叁份,区司法分局、经联社、呈审单位各保留一份。
二、索引号由审查部门填写。
附件6
东城区经联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
索引号:
呈审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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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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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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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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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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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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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事项概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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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区主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驻片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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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本表一式两份,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呈审单位各保留一份。
二、提交审查时,须提供双方确认的合同草案和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以及经区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复印件等资料。
三、索引号由审查部门填写。
附件7
东城区经济社级重要合同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
索引号:
呈审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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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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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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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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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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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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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事项概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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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联社复核 |
委派会计: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区主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驻片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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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本表一式三份,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经联社、呈审单位各保留一份。
二、提交审查时,须提供双方确认的合同草案和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以及经区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协议)审查表》复印件等资料。
三、索引号由审查部门填写。
附件8
东城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
单位名称: 编号: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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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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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借出 □查阅 □复印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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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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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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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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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合同领出 |
本人使用后承诺按时归还,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合同归还 |
已收回合同,合同状态:□完好 □损坏 保管人签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