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常府办〔2012〕57号
关于印发《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业经镇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价格的市场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租(发包)、出让、变卖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或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产权暂未登记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其交易必须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过程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镇招投标中心”),与镇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 镇农资办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意向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对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监督招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进行备案。
(六)受理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镇招投标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与经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对交易项目及交易后的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法人)咨询和报名,并审查相关资料,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进入交易的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条 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标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3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建设用地1亩以上出租临时非农用途或出租1年及以上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
(四)原值1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一条 凡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函征国土、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报镇农资办审核,并经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要接受镇农资办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要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报镇农资办备案。
属农用地发包的,可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交易必须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具体人员、人数自行决定)和监事会三分二以上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如不到场见证监督,要经书面确认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四章 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须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 镇农资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予批复。经镇农资办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资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说明和图片,以及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定的交易合同和《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2)。
(五)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应提供镇委、镇政府对土地流转事项的审查复函复印件。
第十六条 经镇农资办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3),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常平镇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第十七条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30天。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资办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1万元以下的,当场全额退还;1万元以上的,镇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中心3天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三次(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在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竞投结果须在村、组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第二十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4)。镇交易中心在常平镇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交易结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在镇交易中心或经同意后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农资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交易项目可由投标有效时价格第二高者中标或由镇交易中心另行组织交易,并按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同时,在本地财务公布栏中公布交易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交易的程序和要求,须参照本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资料(包括正式合同、《成交确认书》、投标记录等)送一份到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续约申请书,镇农资办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可续约。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严格按《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意见》(东农资办〔2008〕7号)、《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以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用地除外)。一经发现,将根据《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镇交易中心不收取办理手续、信息发布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