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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4-01-24 16:59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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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有关合同的变更、补充等文书和该合同的图、表、附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合同,均为书面经济合同,具体包括发包、承包、租赁、出售、出让、借款、转让、基建工程、消防、承揽(维修、保养、保洁)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资办”)是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备案;

(四)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发现无效或违法合同,要予以制止,并按规定转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六)承接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订立合同前,应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不应与无经营资格或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法人和公民订立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应包括如下程序:

(一)合同谈判。理事会指定合同谈判人员与对方商谈初步意向。

(二)合同起草。与对方确定合同起草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起草方的,合同谈判人员应指定合同起草人员草拟合同。

(三)意见征询。合同谈判人员应征求会计人员对合同文本草稿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征求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四)条款讨论。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文本草稿。

(五)合同签订。合同谈判人员就合同文本草稿与对方商谈。协商一致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视具体情况终止谈判或重复前述步骤。

第九条  合同要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合同。对于物业出租的合同文本要套用由镇农资办提供的合同参考文本,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自行拟订合同文本的,要征询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属于重要合同的,应提供法律机构的鉴证资料。

第十条  拟订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或法人代表)的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二)标的(指项目名称)、数量、质量、面积、生产经营方式、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价款;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以及发生征地时的补偿办法;

  (七)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的归属及移交办法;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风险责任及纠纷处理办法;

(九)当事人双方认为需明确的其他事项,如款项递增方式、所涉费用负担方式、用地转让的开发期限等。

第十一条  合同要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要有法人代表或书面授权人签章。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要盖有该单位、组织的公章,同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对方为个人的,合同要有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要有签订日期,多页合同要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要求以股份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见证或公证,因特殊情况须以村(社区)名义签订的,股份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作为第三方见证。

 

第三章  重要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凡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为重要合同。重大经济事项包括:(一)土地流转;(二)借入款项;(三)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四)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五)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六)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七)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八)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十)其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第十四条  重要合同的签订在遵循合同的签订程序基础上,还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重要合同在签订前要征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征询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做好鉴证或公证;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前,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相关的会议表决材料;

(三)表决事项属于《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审查制度》的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后,理事会须填写《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按照规定报镇农资办(村民小组报村委会或社区)审查通过后,方能与对方签订合同;

(四)理事会要按照表决的内容与对方签订合同,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事项与表决的内容相抵触,理事会要再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凡涉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除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常平镇总体规划,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函征国土、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理事会须填写《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审查表》,报镇农资办审核,并经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竞投人。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的重要合同,应在“表决事项说明”栏中注明如下内容:

(一)涉及土地流转的要注明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三通一平费用、办证费)的金额、受让人、土地流转期限等;

(二)涉及借入款项的要注明借入金额、借入币种、借入款项用途、借入款项年限、借入款项利率、贷款金融机构、还款计划;

(三)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的要注明物业位置、物业面积、每月应收金额、定价方式、定金、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维修费、租赁税费)的金额、承租人、出租期限等;

(四)涉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或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要注明购建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付款方式等;

(五)涉及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的要注明项目情况、出资额、出资方式等,非全资投资项目根据情况注明出资比例、占投资项目股份等;

(六)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要注明处置资产的明细项目、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过户费、清理费)的金额、受让人等;

(七)涉及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的要注明开支内容、开支上限、定价方式。

 

第四章  合同的期限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期限要遵循如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出让期限均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出让期限为40年;

(四)耕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八条  除厂房租赁外,商铺、鱼塘和农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3年为宜。

第五章  合同的保管和公开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清查和整理,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档案员保管,做好移交登记。会计人员不兼任档案员的,档案员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合同复印件给会计人员备查。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的经济社,由村(社区)保管合同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一个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档案员应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合同保存期限定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当年新签的重要或大额(50万元以上)合同,会计人员要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将合同复印件上报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对备查的合同复印件进行统一编号。提倡采用“类别-合同主号-合同明细号-年度”的编号格式。“类别”指合同类别,可以分为基建、租厂、租铺、租地、农业、其它等;“合同主号”用于区分不同缔约人不同项目的合同,“合同主号”可为文字或数字序号;“合同明细号”用于区分同一缔约人同一项目下签订的不同合同(包括变更合同),“合同明细号”为数字序号;“年度”指签订合同的年度。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书面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后,才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印。监事会有权查阅合同正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每月要在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版块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栏目下,对近1个月以来合同的签订、变更、中止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合同的登记和兑现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登记的方式可以采用手工登记或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收(付)、实收(付),不允许以一张表格中罗列多份合同兑现情况的方式作为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合同登记簿作为重要会计资料保管,列入委派会计移交清单中。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会计人员每月要汇总合同兑现情况分别向村(社区)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进行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时应填写付款呈批表。付款审批人和会计人员要注意付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的付款。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三)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要经村(社区)两委干部或理事会成员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变更合同时,理事会要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按新签订合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理事会要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重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遵循上述的规定外,还须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重要合同变更的内容与原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内容相抵触的,理事会要再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二)重要合同的解除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理事会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

(三)对于已签订并已执行的土地流转合同,受让方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另作转让的,其处理方式包括:

1.只涉及用地的主体变更,原合同其他条款不作任何变更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合同基础上,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不得另行重新签订。

2.除涉及用地主体变更外,还涉及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要在理清原合同相关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重新按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竞投人的期限在未履行完之前,原则上不得提前延长合同的期限。未经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合同期限,否则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有关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合同的纠纷与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订立时自愿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或事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照《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视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章  合同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镇农资办要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合同清查行动,将各村(社区)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列入农村干部的年度量化考核范围,并与当年干部薪酬挂钩。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镇农资办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其中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重要合同没有征询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未经理事会(或“两委”干部)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擅自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

(四)合同需续约或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在原合同中更改或仅作口头商定,没有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将合同原件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四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程序,暗箱操作,致使农村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遇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将另行行文修正或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镇人民政府200561日印发的《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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