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
参考文本1:
合同编号:
厂 房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及经营用途
(一)甲方将位于 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包括:
厂房 栋分别为 层,面积共 平方米;
宿舍 栋分别为 层,面积共 平方米;
其它建筑物有 ,面积共 平方米;
空地面积为 平方米。
(二)租赁物属于甲方所有。
(三)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用于 。
第二条 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一)租赁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装修免租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定金
(一)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租赁物租金计算如下:
厂房: 元/平方米·月,共计 元/月;
宿舍: 元/平方米·月,共计 元/月;
其它建筑物: 元/平方米·月,共计 元/月;
空地: 元/平方米·月,共计 元/月。
租赁物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
(二)租金每隔 年(不计免租期)递增 %。
(三)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定金,共 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五)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物移交
(一)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租赁物现场,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二)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两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设施和装修,乙方出资增建的建筑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护
(一)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除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租赁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水电、电梯、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的供电如需增容,甲方协助办理手续,所需配电设施购置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新增的配电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检查租赁物使用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权利,甲方的检查应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二)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环保、消防、保卫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结构。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经营用途。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七)乙方损坏租赁物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业可购买财产保险的,乙方负责购买相关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受益人为甲方。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租赁物的,双倍退还定金,并补偿搬迁费用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定金;
2.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租金;
3.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租赁物结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经营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7.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
8.乙方应购买而未购买租赁物的财产保险。
9.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物时,租赁物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出资增建的建筑设施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一)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缴交:
(二)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2:
参考文本2:
合同编号: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及经营用途
(一)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 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为 层,面积共 平方米。商铺属于甲方所有。
(二)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用于 。
第二条 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一)租赁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装修免租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定金
(一)计租期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按每平方米 元/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人民币 )。
(二)租金每隔 年(不计免租期)递增 %。
(三)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定金,共 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五)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商铺移交
(一)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商铺现场,乙方对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二)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一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两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两天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设施和装修,乙方出资增建的建筑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商铺的维护
(一)租赁期间,商铺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商铺。除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商铺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水电、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乙方认为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检查商铺使用情况的权利,甲方的检查应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二)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环保、消防、保卫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商铺结构。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商铺的经营用途。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七)乙方损坏商铺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业可购买财产保险的,乙方负责购买相关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受益人为甲方。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商铺的,双倍退还定金,并补偿搬迁费用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商铺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定金;
2.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租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商铺结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商铺的经营用途;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6.未按时归还商铺给甲方;
7.乙方应购买而未购买租赁物的财产保险。
(四)乙方向甲方归还商铺时,商铺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的室内装修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一)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缴交:
(二)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3:
参考文本3:
合同编号:
鱼 塘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鱼塘及经营用途
(一)甲方将位于 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鱼塘 亩。
(二)鱼塘属于甲方所有。
(三)乙方租赁甲方鱼塘用于水产养殖。
第二条 租赁期
(一)租赁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定金
(一)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每亩每年租金 元,鱼塘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二)租金每隔 年递增 %。
(三)租金按年缴交。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当年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定金
元和第一年租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五)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鱼塘移交
(一)甲方将鱼塘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鱼塘现场,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二)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鱼塘四周的固定设施。归还甲方的鱼塘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剩余鱼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鱼塘的维护
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用水、用电,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经营用途或利用鱼塘兼营其他商业项目。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
(八)乙方损坏鱼塘堤围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
(十)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1%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鱼塘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退回当年租金给乙方,并给予乙方 个月处理鱼塘的鱼。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鱼塘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定金;
2.未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超过三个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鱼塘面积;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鱼塘的经营用途或利用鱼塘兼营其他商业项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
7.给鱼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鱼塘不适于水产养殖;
8.未按时归还鱼塘给甲方。
9.乙方向甲方归还鱼塘时,鱼塘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鱼塘,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补偿的处置如下:乙方种植青苗、水产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出资搭建的设施补偿,按甲、乙双方拥有的年限比例计算所得(即以租赁期为基数,已用年数归甲方,未用年数归乙方);
除上述两项补偿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4:
参考文本4:
合同编号:
农 田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田及经营用途
(一)甲方将位于 的农田出租给乙方使用。农田 亩。
(二)农田属于甲方所有。
(三)乙方租赁甲方农田用于 。
第二条 租赁期
(一)租赁期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田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定金
(一)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计算,每亩每年租金 元,农田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二)租金每隔 年递增 %。
(三)租金按年缴交。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当年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定金
元和第一年租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五)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农田移交
(一)甲方将农田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农田现场,乙方对农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二)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将农田完好归还甲方。归还甲方的农田中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农田的维护
租赁期间,农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农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外农田。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田的经营用途或利用农田兼营其他商业项目。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农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农田上搭建设施。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农田进行填高、挖深、取土。
(九)乙方不得污染农田环境。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时交付农田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1%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农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退回当年租金给乙方,并给予乙方 个月处理农田的农作物。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农田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定金;
2.未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超过二个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占用租赁外农田;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农田的经营用途或利用农田兼营其他商业项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农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农田上搭建设施;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农田进行填高、挖深、取土;
8.给农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农田不适于农业种植;
9.未按时归还农田给甲方。
(四)乙方向甲方归还农田时,农田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农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补偿的处置如下:乙方种植青苗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出资搭建的设施补偿,按甲、乙双方拥有的年限比例计算所得(即以租赁期为基数,已用年数归甲方,未用年数归乙方);除上述两项补偿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