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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3-12-29 20:57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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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方法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依照《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 是市级农村审计机构,主管全市农村审计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全市农村审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开展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培训和考核农村审计人员;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主管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农资办的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年度审计、对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镇区农村审计机构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的审计人员),各村应配备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区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镇区农村审计机构统筹安排村级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村级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参与镇区农村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本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符合《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可申领农村审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年检考核制度。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在农村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

(一)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控股的企业等;

(三)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治安队、卫生站等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收益、征用补偿款的收支情况;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七)政府下拨资金、物资以及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农民负担情况;

    (十)干部报酬情况;

(十一)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应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应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的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以制止,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应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年度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收益分配表审计,干部报酬审计等。

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而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专项审计是对上级交办和群众集体上访要求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重点调查的事项开展的审计。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应根据审计项目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实施步骤、时间,审计人员分工,编制日期。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镇区实施的重要事项审计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审计方案实施中发现与实际不相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调整方案应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由派出审计组的市农资办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发出,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工作时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审计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应出示农村审计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审计项目的内容范围、工作程序,提出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有关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收集审计所需资料,做好接收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就所查问题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明材料。对作为审计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录像。文字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单位公章。

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调查取证时,应当至少有2名审计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方案的项目内容和分工,逐事逐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以及对已查明的审计结果,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意见并附有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组组长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查证据资料和引用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处理决定的适当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就地审计完毕,汇总整理审计资料,评价审计事项,形成初步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在收到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送所属的农村审计机构审定,镇区实施的重要事项的审计报告,要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审定。审定审计报告应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被审计单位没有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务收支规定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同时,应当指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并责令自行纠正,出具审计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下列情况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发出审计建议书

1、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需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

2、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提出依法处理、处罚意见的;

3、被审计单位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需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处罚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由审计组依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草拟,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由派出审计组的市农资办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签发,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市农资办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审计决定应抄送上一级农村审计主管部门。

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和评价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决定的要求。

审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内容,建议处理、处罚的事实,建议处理、处罚的意见和依据,以及处理、处罚结果反馈市农资办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构成犯罪的,农村审计机构应向司法部门发出移送处理书。

移送处理书应写明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处理的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结果报告审计组所在的市农资办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审计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责令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由审计组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保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保存,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