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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7-11-01 16:53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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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分社)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称为业主单位,进行交易的资产资源统称为集体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资办)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万江街道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街道下属资产和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交易中心设在街道招标投标所,与招标投标所合署办公。

交易中心应配备合适的交易管理人员和交易大厅,配置电脑、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备方便开展交易工作。

第六条  成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城建、农林水务、社资、法律服务、环保、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机构组成,负责对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的复杂事项进行会审。

第七条  社资办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业主单位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

(二)对业主单位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审核变更交易信息的申请,监督招、投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受理交易投诉,调查或协助调查违规交易行为。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现场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九条  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在集体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十条  东莞市万江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是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具备信息发布、结果公示、交易咨询等功能。

第十一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布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社区一级成立集体资产交易点(以下简称社区交易点),并参照交易中心安排合适人员和场所,配备电脑、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备,统一为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三条  社资办要对本街道符合条件的业主单位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进行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四条  社资办应对集体资产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不良的受让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并予以公布。对于被录入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业主单位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标准以上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标准以下的由社区交易点组织交易。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标准:

(一)单宗合同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或出租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和发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首年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宗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宿舍、商铺、仓库、办公楼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三)废品回收站、卫生站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的出租出让交易;

(四)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五)集体建设用地出租5年以上(含5年)或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的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资产需要到相关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严禁将达到标准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六条  原值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可免予上平台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通过相关程序也可免予上平台交易:

(一)出租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非经营性的项目;

(二)周边邻近的集体经济组织间为有利于管理和整合资产资源的项目。

具体程序:

(一)由业主单位向社资办提出免予上平台交易申请;

(二)社资办收到申请后到相关的单位了解情况,重点了解集体资产情况、交易对方情况和免上平台交易的理据;

(三)社资办审查同意后由资产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相关事项,表决通过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社区交易点组织的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社资办的指导、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原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制定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

社资办要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原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业主单位可以向社资办提出交易意向申请(包括交易方案、合同文本、表决记录表等初稿资料)。社资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意向申请通过后,业主单位向社资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方案;

(二)根据管理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资料;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社资办审查并同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业主单位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信息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和街道办事处信息网上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在当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社资办同意,业主单位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业主单位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招标公告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向社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期内重新接受意向人报名。

招标公告期截止后,业主单位提出变更交易内容的,应终止该项交易,由业主单位按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出让项目的保证金按交易底价金额的10%—30%范围内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出租(发包)的项目按不少于3个月租金金额计交保证金。按以上标准计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缴款凭证的日期需在报名期限内,逾期视为无效报名。社区交易点收取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可以在交易日当天竞投前现场交纳。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2、交易结束,未成交的竞价人在提交退款申请后,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3、竞得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和缴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押金)后,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回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退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社区交易点现金形式收取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可以在交易日当天竞投后现场全额退还。

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要求交纳的保证金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按照交易招标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现场公开交易竞价时,集体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业主单位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交易方案定明的竞投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原则成交;若价格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登记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在流标或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登记后,业主单位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社资办同意后与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和公示结果。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业主单位和竞得人应当在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和街道办事处信息网上公开发布5个工作日。同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竞得人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放弃交易,没收交易保证金,归业主单位所有。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在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社资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没收交易保证金,归业主单位所有。竞得人与合同签订名称不相符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证明的除外),也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归业主单位所有。

竞投人竞得交易标的后因自身原因弃标,第2次重新组织交易时,若该竞投人继续报名,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至少提高至该交易项目设定交易保证金的2倍。同一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第3次重新组织交易时,不再接受其交易报名。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可按条件进行续约交易。若原受让方已连续租用交易合同标的8年以上(含8年),或原交易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总收入10%以上(含10%)的,续约办理期可放宽至原合同到期前2年内。

原受让方提出续约,经业主单位理事会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制定续约方案并向社资办提交续约申请,社资办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的,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才能办理续约。

续约项目一般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符合以下条件,且续约年限在5年以下(不含5年)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续约项目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年租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厂房宿舍租赁项目;

(二)年租金额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办公楼、商铺等租赁项目。

续约合同不设免租期,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原受让方在申请续约前必须按原合同缴清约定的款项,否则社资办不受理该项续约申请。

续约租金月单价不得低于原租赁期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且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水平。

续约交易结果要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开发布5个工作日。同时,业主单位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7日。

第二十九条  社区交易点组织资产交易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整理好相关资料,并将交易方案等信息录入东莞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络软件系统,经社资办在交易系统上审查同意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和当地财务公布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送社资办备案。

社区交易点组织的交易,除需重大事项备案审查、设置行业要求和竞投人准入条件的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向社资办提交书面审批资料外,其余项目可直接采用网上审查的方式,经社资办在网上审查同意后社区交易点组织交易。

社资办每年对交易点组织的交易项目抽取10%15%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对意向人设定准入门槛要慎重设置,除行业要求和信用要求外,不宜设定特定的准入条件。设定信用要求的,必须有明确标准。

属农用地发包出租的,其交易对象可优先设定为本社区户籍居民或股东。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受让方提出转租要求的,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原交易合同没有禁止转租的明确条款;(二)转租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三)租金不低于原交易合同约定的租金;(四)转租合同应保留原合同受让方应承担的义务;(五)当年租金占上年经营收入10%以上的转租项目,应由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要加强资产经营管理,及时掌握集体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处于闲置状态又符合交易条件的资产,应积极筹划通过交易平台交易。业主单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招引鼓励有实力的意向人参加交易平台公开竞投集体资产项目,或者充分利用交易平台的公告功能,将闲置资产先行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上作待交易资产公告,发布交易资产概况信息,扩大宣传,招引交易意向人。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经营合同的登记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将经营收入项目的合同录入网上交易系统中,通过设置合同登记提醒功能,及时掌握合同到期情况,按规定在合同到期前与原受让方沟通协商,符合续约条件的办理续约,应公开交易的迅速组织交易,做好新旧合同期的衔接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组织或参与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业主单位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除按规定在交易中心或社区交易点交易外,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资办审查同意后可在东莞市拍卖行等有公物拍卖资质的市内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交易日常监管机构或者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万江街道下属资产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128万江印发的《万江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万办〔20138号)同时废止。

 

 

 

 

 

 

 

 

 

 

 

 

 

 

 

万江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59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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