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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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8-02-01 15:11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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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价格的市场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铺商、农贸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交易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租方(发包方)或出让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镇招投标中心),与镇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  镇农资办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意向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对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交易信息变更的申请,监督招标的开展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信息的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进行备案。

(六)受理集体资产交易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镇招投标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与经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对交易项目及交易后的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法人)咨询和报名,并审查相关资料,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记录、招标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下称会审小组)。会审小组负责对续租交易和磋商交易事项进行会审。小组由镇农资办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分局、经科信局、农林水务局、国土分局、外经局、规划所、招投标中心、农资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农资办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应邀参加相应职能事项的会审会议。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执行会审报告制度,农资办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审议事项,形成会审情况报告书,在实施资产交易前,报镇委镇政府。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是指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村级交易是指进入村交易点交易。法律法规等要求必须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规定须进入市一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

(二)单宗合同面积5亩以上(含5亩,下同)或出租年限达5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四)原值5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未达到须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在本村交易点自行组织交易,并镇农资办备案

属农用地发包的,可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交易必须在村(社区)交易点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式包括:公开交易、磋商交易、续租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

(一)磋商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召开会审小组讨论,经镇政府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

1)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政府认定的产业扶持企业;

2)近3年受镇政府表彰的纳税先进大户、进出口前十名外企;

3)在同一村辖区地域或同一业主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

4)经镇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

5)以合作开发形式或对物业进行改造金额50万元以上承租的项目。

(二)续租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召开会审小组讨论,经镇政府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原承租方达成交易,但续约年限不得超过5年。

1)承租方对原交易合同所指标的物年租金提高10%以上;

2承租方已连续租用交易合同所指标的物5年以上(含5年)且履约记录良好;

3对在同一村属区地域或同一业主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4)上述前提条件必须先清理欠款,拖欠款项的一律不予受理。

续约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水平。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天,原租用方提出续约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小额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1单宗合同面积1亩以下(含1亩,下同),且出租年限1年以下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单宗合同总标的金额5万元以下,或单宗合同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且出租年限1年以下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3)原值5万元以下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交易。

第十三条  凡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拟流转的土地先函征国土、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报镇农资办审核,并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具体人员、人数自行决定)和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四章  公开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须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 镇农资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予批复。经镇农资办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农资办提交以下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一)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说明和图片,以及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定的交易合同和《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3

(五)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应提供镇政府对土地流转事项的审查复函复印件

第十七条  经镇农资办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4,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网、常平镇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其财务公布栏公布。

第十八条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镇农资办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 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交易信息的, 须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农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通知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第十九条  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提交: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具体数额由集体资产所有单位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3个月租金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交易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2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人的交易保证金,镇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原汇款账户。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原汇款账户。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连续3次(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7天)公开交易未能成功的,集体资产所有单位可在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镇农资办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通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用明标暗投、明标明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原租赁合同中有约定优先租赁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5。镇交易中心在常平镇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交易结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天内要在集体资产所有单位办公场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农资办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天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资产所有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集体资产所有单位所有。

竞得人与合同签订人名称不匹配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证明的除外),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须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的,须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若竞投人以个人名义报名,但竞得后要求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该个人必须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该法人须未列入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以法人名义报名的,须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在正式交易报价前,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交易的,须经镇农资办审查同意。经正式交易报价并确定竞得人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终止交易。若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所有单位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同时,在本单位财务公布栏中公布交易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中第十四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资料(包括:正式合同、《成交确认书》、投标记录等)送一份到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所有单位实行磋商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磋商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6;实行续租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续租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7;实行小额资产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资办提交《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小额交易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8及按本办法十六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农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同时,在本单位财务公布栏中公布交易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本地财务公布栏公布,交易资料报镇农资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常府201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以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用地除外)。未按规定实施资产交易擅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规合同,不得办理收支业务。一经发现,将根据《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体资产交易,镇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镇交易中心的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