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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8-08-14 10:30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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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府办〔2018 66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

磋商交易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社区:

《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磋商交易的若干规定(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1       

 

 

关于规范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磋商交易

的若干规定(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资产交易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磋商交易行为,完善交易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农201638号)和《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樟府办20131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磋商交易是指符合市、镇产业导向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

二、磋商交易条件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取磋商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镇政府政策或规划需要的招商引资特定项目;

(二)镇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三)用于卫生站、幼儿园、民办学校、养老院、残疾人就业等涉及公益事业的物业租赁项目;

(四)扶持优势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的项目;

(五)其他特殊需要的项目;

社区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磋商交易流程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拟磋商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磋商交易的请示报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第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和合同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生成完整的底册台账,并将台账资产信息转待交易资产,确定处置方式。

第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第三条所述条件的意向人磋商,初步形成方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经办人员根据方案在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立项申请操作,将立项所须的交易方案立项申请表等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受理立项。

第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交易方案》和《签约合同》(草案),并对交易事项进行表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情况做好《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属于重大事项的须做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

第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签约合同》(草案)、《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提交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同时由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收集汇总,提出办理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后形成批复文件作为依据。

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审批操作。

第九条 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在管理系统内对交易事项进行签收审核后,交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进行公布。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排时间地点与交易方直接签订正式合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的日期将资产交付中标方。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送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樟木头镇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