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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18-09-17 15:48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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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办〔201853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村(社区)

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关于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3 

  

关于贯彻执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现结合当前我镇实际,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大额标准问题

(一)《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大额资产是指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而出让的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及除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外而出让、变卖或报废的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大额借款和大额担保是指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和担保。

(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2000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项,属于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5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项;500万元以上的坏账核销;1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减免;单项年租金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

(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较大面积农用地是指50亩以上农用地。大额借出款项,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标准是1000万元以上;属于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的借款,标准是3000元以上。

(四)《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是指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和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合同及执行情况。大额或敏感开支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支出和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

(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大额固定资产是指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大额财产是指原值50万元以上的财产。

(八)《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大调整包括:(1)涉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预算内调整和涉及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预算内调整;(2)超出所属开支类别年初预算总额的3%以上且超出额达3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预算外调整;(3)生产性固定(无形)资产购建、生产性设施购建、对外生产性投资项目、土地转让支出等生产性重大开支超预算或新增开支达5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调整;(4)非生产性固定(无形)资产购建、非生产性设施购建、对外非生产性投资项目等非生产性重大开支超预算或新增开支达1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调整。

(九)《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较大面积农用地是指50亩以上农用地。坏账核销均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大额应收款减免是指1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是指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是指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大额借出款项100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项。

(十一)《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至七项,用款方案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用款金额达到以下标准,还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1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费用;(2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3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4)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5)治安、环卫和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达500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农村干部薪酬问题

(十二)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当年的《洪梅镇农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关于财会人员问题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主管和出纳实行委派制。

实行一村一会计主管制度,会计主管统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财务工作。经济实力较强、业务量较多的村应申请聘用会计助理负责村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助理的岗位性质为镇核定工作人员,薪酬由村集体承担。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十四)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委派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主管、委派出纳每35年进行轮岗。

四、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十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事项以《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为准。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当评估。

(十六)《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三项大额资产是指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

(十七)资产价值评估的方式包括:

1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或金额。

3.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大会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表决。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或金额。

(十八)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公示及异议处理:

1.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结果。一旦复评,重新启动相关程序。

2.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会议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评估的,启动相应评估程序。

(十九)资产价值评估事项的呈审资料:

1.应当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事项,无论最终采取何种评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以及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出让、大额项目投资、大额资产抵押借款、大额资产对外担保等情况下,在上报上述重大事项审查资料的同时,须呈审此类事项因发生大额资产投资、产权变更、抵押或担保等情况而实施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机构法定资质证明相关资料、评估结果及其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评估机构解释回复、对评估机构回复仍存异议时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民主表决资料、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复评结果公示等系列相关资料。

3.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 决定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和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或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有异议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后续相关资料。

五、关于合同管理问题

(二十)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失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与无经营资质或公布失信单位、个人签订的有关历史债权债务处理的合同除外)。所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还应符合各级有关规定。

(二十一)集体经济组织应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委派财务人员除外)起草合同并指定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管。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人员意见,有必要的还应征询法律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有关集体重大事项的重要合同还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以及填写《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合同报备表》(附件11)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备,审查报备通过后,方能签订。

(二十二)属资产交易合同(指在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后产生的合同,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土地的除外)的,还应按照市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交易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并在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按相关规定签订。

资产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合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交易申请资料中的合同即视为同时开展了重大事项审查。非农用地、厂房或商铺等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在市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录入合同、登记合同台账,并定期打印、装订台账。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台账。合同台账属于会计档案,应妥善保存。

合同在三资监管平台上的录入、变更、中止和终止应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合同期满应上未上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合同,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签订的合同,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实后归类为待完善合同待完善合同录入合同台账的待完善合同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快处理待完善合同,与合同各方协商,视情况撤销原合同或对原合同作出修改完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待完善合同完善后,纳入正常合同管理。

(二十四)变更合同的,不可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变更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要合同变更还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可直接修改原合同,但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补充合同(协议)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取消原合同,该交易事项应重新上交易平台交易,并重签交易合同。

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属资产交易合同的,还应符合有关续约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合同中止或终止,理事会应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

(二十五)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不属重要合同但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产生的资产交易合同,及上述两类合同的后续补充合同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六、关于《实施办法》的建设工程问题

(二十六)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在建工程应由理事会指定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附件12)并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七、关于《实施办法》的支出审批问题

(二十七)经联社开支项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属经联社生产性开支的,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属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

(二十八)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的审核人由委派会计主管担任。审核人对集体所有开支单据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审核后再报审批人审批,未经审核人签名的单据,出纳不得付款入账。

(二十九)严控集体现金使用,严格现金使用程序。收款人要求现金支付的,由委派出纳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审核是否可以现金支付。不符合现金使用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将集体开支单据是否具备审核人签名、集体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列为每年财务检查的重点。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不具备审核人签名或违规使用现金的,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单位负责人、财经干部、会计、出纳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关于重大事项审查问题

(三十一)《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制定和修改章程

1.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文本基本确定后按要求填写《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附件1),与章程文本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2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重点审查章程条文的清晰性和合规性,确保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3.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审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三十二)《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年度预算

1.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方案。每年年初,将当年初步预算方案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初审意见书》(附件2)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按增资减债、增效堵漏原则出具初审意见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初审意见调整预算方案,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审核表》(附件3)再次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2.对经审查同意的预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若未能通过的,应重新修订预算和启动预算审查程序。

(三十三)《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1.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决算前,需要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与《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审查表》(附件4)及《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5)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2.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要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进行分配时,若分配方案与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的方案有异,要将实际分配方案与《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审查表》(附件4)及《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5)一并重新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3.严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变相分红、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严格按照本组织的章程执行,非股东成员不得参与分红。

(三十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数基础上需要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标准或金额的,须填报《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发放审查表》(附件6)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三十五)《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1.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2.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严格按照第八章土地款管理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填写《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附件7),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了土地款使用审查的视为同时开展了重大事项审查。

(三十六)《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按照市、镇有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七)《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经济事项在进行之前,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附件8),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提供《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12)、《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9)等相关的表决表资料。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重点审查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重大事项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具体实施上述事项。

(三十八)《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村(居)两委干部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

1.除由镇财政支付报酬的村(居)两委干部外,其他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报酬须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2.每年年初,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当年薪酬方案的考核结果审查核定农村干部上年报酬数额。审查完毕后,向集体经济组织下发审查核定结果。

3.预支干部报酬不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但年内预支的干部报酬不得超过该干部上年报酬总额的60%

(三十九)《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1.接待费指集体经济组织为接待外部人员所花费的各项合法合规支出。为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控制,接待费开支入账时,要全部纳入管理费用接待费科目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接待费预计超过控制标准的,须提出预计超支的额度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填写《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附件10),与《洪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附件9)一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四十)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审查程序。会计人员应及时提请本单位领导对有关事项启动审查程序。不符合审查程序要求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事项。

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加强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提高预算工作实效性,简化预算事项实施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预算方案要认真细致,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动态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预先讨论。

对已列入年度预算,且不超出预算额度的一些例行的,有具体、明确标准的大额日常开支,实际实施时,可不再进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以及重大事项审查程序。此类事项包括:人员报酬、各类个人补助、文体活动费、土地使用补偿款支出等。

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股东分红、土地款使用、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的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有关大额非生产性开支等重大事项,具体实施时仍须履行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以及重大事项审查程序。

九、其他问题

(四十一)本意见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

(四十二)本意见与《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