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我市对原市人民政府令124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现对新修订的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自1998年起颁布实施,先后于2002、2007、2012年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2012年颁布的《实施办法》有效期满,到期需要修订。二是《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6年修订实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三是近年农村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统筹整合责任追究办法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是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执行的配套文件,但修订周期相差2年,造成了《实施办法》修订后《责任追究办法》部分条文不再适用,却需待2年后修订的情况。本次修订将《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内容整合入内,避免两份文件并存的不协调问题。
(二)调整两个分配要求
一是股东分红。原《实施办法》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遵循“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但未明确具体要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情况和基层意见纳入相关内容要求,明确了股东分红的概念、范围及增减机制,并适当放宽可增加股东分红的情形,进一步提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经济发展增收的“获得感”。
二是土地款分配。综合周边地区做法和镇村基层意见,根据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文件精神,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相关款项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三)衔接更新相关制度要求
一是衔接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原《实施办法》规定“超过5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市、镇(街道)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始于2002年,近年来不少镇街反映标准过低,难以操作。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将要求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二是衔接集体民主决策监督制度。2016年修订的《省条例》对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职权作了大幅修改,对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作了微调。为更好地衔接省的最新法规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表述;修改经济社股东代表人数规定,修改了监事会的任职回避要求。
三是衔接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原《实施办法》提出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的原则性要求,但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引。新修订的《省条例》在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修订相应进行了补充,详细列明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具体管理制度要求和指引,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的制度。
四是衔接矛盾纠纷调处制度。根据信访工作要求及《省条例》,本次修订对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或股东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的情况补充了股东提出质疑和申请调处的指引程序,明确了投诉处理的救济途径,疏导基层矛盾纠纷,压实镇村基层属地管理责任。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