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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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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1-09-30 10:58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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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9号)、《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字〔201855号)以及《关于印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乡振组〔20202号)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由市财政新增设立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推动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打赢乡村振兴第一场硬仗。为保障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统筹安排,适用于我市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所需范围,采用奖励或补助的方式,支持各镇街开展干净整洁村”“特色精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创建工作(以下统称美丽乡村创建),鼓励革命老区村、次发达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如下:

  (一)开展干净整洁村创建的70个次发达村(社区)。

  (二)开展特色精品村创建的120个村(社区)。

  已列入市第一批、第二批美丽幸福村居市级特色连片示范区创建且已获得市级财政奖补的村(社区),以及已享受市财政其它资金奖补的同类项目,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的奖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创建干净整洁村的次发达村(社区),市级财政补助每个村(社区)100万元。

  (二)对创建特色精品村的村(社区),市级财政补助每个村(社区)500万元。

  (三)对按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率先创建达到特色精品村的前50个村(社区),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创建,市将认定为特色精品示范村,并由市级财政按每个村(社区)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于创建特色精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的村(社区),所属镇街财政要按照不低于1:1比例配套进行补助。对于次发达村创建干净整洁村特色精品村特色精品示范村的财政奖补资金可以叠加计算,其他村(社区)创建特色精品村特色精品示范村的奖补资金不可叠加计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上限资助。

  第三章创建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五条美丽乡村创建要求如下:

  (一)干净整洁村特色精品村的创建,需执行《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字〔201855号)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开展。

  (二)特色精品示范村的创建,除了参照东办字〔201855号文的既定标准和要求,达到特色精品村标准外,还需符合《关于印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乡振组〔20202号)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美丽乡村验收标准如下:

  (一)干净整洁村完成创建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会同属地镇街对照《东莞市干净整洁村验收评价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鉴定。

  (二)特色精品村完成创建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达标验收,并出具验收评价结果。

  (三)特色精品示范村完成创建后,可结合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同步验收,并根据结果进行核准认定。

  第四章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对于干净整洁村的奖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会同所属镇街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对于特色精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在创建完成并通过相关验收后,由镇街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安排资金奖励。申请资料如下:

  1、资金申请函;

  2、资金申报表;

  3、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及论证报告;

  4、能够反映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的宣传图册或视频;

  5、通过综合验收的相关文件。

  上述资料需提交原件,若提交复印件,需由镇街有关部门核实后,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九条专项资金具体拨付方式如下:

  (一)开展干净整洁村创建的次发达村(社区),在正式启动创建工作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村(社区)汇总名单报备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审核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按应补助金额的50%先行预拨至镇街,作为次发达村(社区)的启动资金;在完成干净整洁村创建并通过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核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剩余部分拨付至镇街,再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按规定拨付至相关村(社区)。

  (二)开展特色精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创建的村(社区),在通过验收评价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书面申请及提交第八条规定的佐证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审核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镇街,再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按规定拨付至相关村(社区)。为加快建设进度,缓解镇街资金压力,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可根据建设进度和镇村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创建特色精品示范村特色精品村的村(社区)预拨部分资金。

  (三)开展干净整洁村创建的次发达村(社区),若验收评价不达标,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督促其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评价,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核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剩余部分拨付至镇街,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按规定拨付至相关村(社区)。

  (四)开展特色精品村创建的村(社区),若到期验收评价不达标,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开展特色精品示范村创建的村(社区),若到期验收评价不达标,将其列为特色精品村创建的村(社区),补助资金调整为每个村(社区)500万元,按照开展特色精品村创建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拨付。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实行项目备案汇总制度,建立市级项目库,跟进项目实施;督促镇街落实配套资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预算额度,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下达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美丽乡村创建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镇街配套资金(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领市财政资金),明确镇街部门分工,建立本镇街项目库;负责做好本镇街美丽乡村创建的总体布局、指挥调度、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机制保障、审核项目资料,指导村(社区)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干净整洁村的验收;加强市镇两级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相关村(社区)是美丽乡村创建的实施主体,建立本村(社区)项目库,负责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组织工程建设和项目实施;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等。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领市财政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足额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按时限完成,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市镇村三级项目库,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切实履行资料审核、资金拨付、跟踪落实、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责任,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0721日至2023720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