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分配办法、落实征地社保参保方式、落实留存资金分配等方面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22号文,做好征地社保政策调整、留存资金分配等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22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征地社保费筹集。主要对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包括计提基数、计提比例进行规定。
第二部分为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主要对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方法及流程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为落实留存资金分配。主要对留存资金分配的时间要求、分配方法、督导措施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对各部门职责进行规定。
第五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对实施时间、有效期及过渡期措施作出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调整前:按征收农用地面积计算土地供养的16岁以上人口人数、并按15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额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
调整后:从2021年8月1日起,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16.2万元/亩,将来随市政府公布的区片价变化而调整,以下简称“区片价”)的15%筹集征地社保费。
四、征地社保费分配办法和补贴方式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调整前:征地项目批复后,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划入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不细分到具体名单,用于支付村(股)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落实参保。
调整后: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落实到人,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即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加大其个人账户规模。
五、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如何认定?
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村(社区)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金额分配的方法。
在征地社保费实施分配阶段,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村(社区)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确定被征地家庭户内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报送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村(社区)未能及时提供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被征地家庭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已死亡的人员不得纳入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已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贴金额可由家庭户内其他成员享有或分摊。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征地社保费补贴?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镇(街)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为其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将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保还是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待遇均按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执行。
七、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征地社保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发放。
八、原来留存的征地社保资金如何分配?
对22号文实施前已获批征地项目留存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及镇(街)、村(社区)社保资金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需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社区)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可采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摊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