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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23-01-12 17:10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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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

2022810

 

东莞市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字〔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激励重点帮扶村(社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通过村独资、镇村合作、村企合作等形式开展集体厂房物业建设和升级改造等生产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实施方案》核定的50个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对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进行奖励、对村(社区)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进行奖补,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加快发展。奖励(奖补)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奖励

  按年度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集体经济增长较快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进行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第一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增速高于6%(含6%)且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每村(社区)奖励50万元。

  第二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增速高于(含等于)全市平均增速且低于两倍全市平均增速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每村(社区)奖励100万元。

  第三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增速高于(含等于)两倍全市平均增速且低于三倍全市平均增速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每村(社区)奖励150万元。

  第四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增速高于(含等于)三倍全市平均增速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每村(社区)奖励200万元。

  如全市当年平均增速低于6%,则按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核定奖励。核定当年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增速,除2021年外,其它年份以2021年(含2021年)以来纯收入最高年份的纯收入作为基数计算,超过基数才纳入上述奖励政策。

  (二)村(社区)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奖补

  1、奖补标准:十四五期间,对村(社区)通过村独资、镇村合作、村企合作(包括以土地作价的合作投资项目)等形式发展生产性新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村(社区)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每村(社区)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镇(街道)根据实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发展。由镇(街道)统筹多个村(社区)参与合作投资的(含在本镇非本村的投资项目),参与合作的村(社区)均可按本村(社区)投资额申报奖补。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内容为集体经营性物业建设、物业改造等实体产业项目;

  (2)项目须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完成招投标或开展施工建设;

  (3)单个项目单个村(社区)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4)项目须经镇(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同意。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奖励申报方式和材料

  1、申报方式

  镇(街道)每年6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上一年度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奖励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部门预算落实奖励资金。

  2、申报材料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函。

  (2)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村(社区)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奖补申报方式和材料

  申报方式分为分期申报和一次性申报,每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入库按申报先后顺序办理。当年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后再落实。

  1、申报方式

  (1)分期申报。项目完成招投标或开展施工建设的,可申报第一期奖补资金,申报奖补金额为项目可奖补额度的50%,提交申报材料为以下第项;项目竣工结算后,可申报第二期奖补资金,申报奖补金额按结算价核定可奖补额度减去第一期已奖补资金额度计算,提交申报材料为以下第项。

  (2)一次性申报。项目可一次性申报,按结算价一次性申请全额奖补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为以下第项。

  2、申报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函。

  镇(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若有其它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合作投资项目须提交合作投资证明材料,明确村(社区)投资和收益占比、村(社区)按投资额所占的物业面积及其物业类型,合作期限不少于10年;村(社区)以土地作价的合作投资项目,需出具有资质第三方的土地作价评估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村(社区)以土地作价出资额的材料、项目合作协议。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符合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权限的民主决策材料。

  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预算造价审定表、招投标会议记录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其他费用支付凭证;村(社区)以土地作价的合作投资项目,需提交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发票复印件、竣工结算造价审定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村(社区)以土地作价的合作投资项目,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一)村(社区)申请。村(社区)根据项目申报需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和申报。镇(街道)农林水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社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操作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核查。核查后,按第五条要求备齐申报材料,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按一项目一申报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三)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审核方式,形成资金奖励(奖补)方案。

  (四)社会公示。审核的资金奖励(奖补)方案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奖励(奖补)。

  (五)资金拨付。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资金奖励(奖补)方案安排,将奖励(奖补)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相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拨付至对应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银行专用账户。本办法有效期满前,仍未完成拨付的资金,可顺延一年拨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奖励(奖补)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将申请奖励(奖补)资金拨付到镇(街道)财政分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镇(街道)部门分工,建立本镇(街道)项目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镇(街道)建设、改造类项目工程设计、预算、财审、招标、建设、验收、结算、结转固定资产等相关手续,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项目按计划完成;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结算(决算)财审和资产入账,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竣工资料凭证。镇(街道)农林水务局对划拨的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督促村(社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办理财政奖励(奖补)资金划拨手续,保障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会同财政分局,加强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按照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市、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励(奖补)资金可用于村(社区)生产性投资(包括土地和物业回购)、公益公共设施建设、行政管理支出、公益公共支出等开支,不得作为经营性收入,不得抵减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分红等福利开支。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奖励(奖补)资金,同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8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1.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集体经济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2.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52”

 

关于《东莞市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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