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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dgnzb.dg.gov.cn

发表日期:2021-08-09 17:14      来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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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我局对2016年发布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2016〕38号,以下简称《交易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工作指引》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于2020年2月修订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等交易制度,需要在《交易工作指引》中进一步明确配套操作细则。二是近年集体资产交易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交易工作指引》进行补充和调整,用以指导镇街具体交易工作实践。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前的《交易工作指引》共24条,修订后的《交易工作指引》共20条,比原来减少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部分条款,统一文件内容

原《交易工作指引》第1、2、3、4、5、10、15、17、20、23、24、25条等条款内容,现已融入《交易办法》,为避免文件内容重复,故新《交易工作指引》已删除相关部分内容。

(二)细化操作指引,配合《交易办法》修订

新《交易工作指引》第1、2、3、17条等条款内容,是对《交易办法》中新提出的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集体物业交易指导价、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交易工作指引》第1条,明确了合作开发的适用范围、适用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程序;第3条,明确了各镇街建立集体物业交易指导价的时限要求、开展方式以及使用原则。

三)吸纳成熟经验,解决实际问题

新《交易工作指引》第9、13、14、15、18、19条等条款,是针对各镇街在交易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操作指引。例如,第9条明确了中标人弃标或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经一定程序通过后,可认定另一竞投人为中标人;第15和18条分别明确了合同关系转移和收购物业合同关系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四)调整相关内容,回应实践需要

新《交易工作指引》第10、11、12、20条等条款,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原《交易工作指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使交易工作程序更为科学、合理、规范。例如,第10条新增补充了“需以交易标的物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作为乙方进行合同签订的特殊项目”合同签订相关内容;第11条补充了“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且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当地或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需要”这一特殊情形,可通过补充协议对交易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及相关程序要求。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